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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6-5-27 来源: 作者:admin 阅读次 【字号:大 中 小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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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交通技术监控系统记录的违法行为,机动车属于非本辖区的,违法行为发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3日内将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的电子数据转至机动车号牌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机动车号牌核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到违法行为发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机动车号牌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相关违法信息在机动车档案信息管理系统中注明。 (2)属本辖区的机动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告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接受处理的地点、期限及不接受处理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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