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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8-6-11 来源: 作者:法院 阅读次 【字号:大 中 小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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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赵XX、赵XX系平度市门村镇门村村,被告人田XX系平度市灰埠镇潘家洼村,被告人陈XX系平度市灰埠镇独埠陈家村。2008年2月16日晚,被告人赵XX、赵XX家街门被人放火焚烧,二被告人认为是本镇上疃村李某所为,遂产生放火报复的想法,后与被告人田XX预谋放火焚烧李某的街门。2008年2月21日傍晚,被告人赵XX指使赵XX带领田XX指认李某家门,当天夜间田XX纠集被告人陈XX、本村的“李军”(在逃)到李某家门前,用汽油和玉米秸放火焚烧李某家街门,后引燃房屋及李某邻居家的厨房,造成李某家经济损失价值人民币3330元,其邻居经济损失价值人民币384元。3月13日,被告人陈XX在因涉嫌盗窃被平度市公安局治安拘留后,如实供述了上述放火的犯罪事实。 市法院认为,被告人赵XX、赵XX、田XX、陈XX与人结伙放火焚烧他人住宅,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应受刑罚的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赵XX、田XX、陈XX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赵XX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陈XX在因涉嫌盗窃被平度市公安局治安拘留后,如实供述了放火的犯罪事实,对放火犯罪,应以自首论,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赵XX、赵XX、田XX积极赔偿了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归案后均认罪态度较好,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赵XX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赵XX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田XX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陈XX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点评:放火罪是指故意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案中,四被告人为泄私愤,放火焚烧他人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放火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中,被告人赵XX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陈XX被平度市公安局治安拘留后,如实供述了放火的犯罪事实,对放火犯罪,应以自首论,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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