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领导专页
市情概览
今日视点
政务公开
政务服务
投资招商
 
 
·外经贸局窗口四项...
·工商窗口进一步规...
·市行政服务中心落...
·市行政服务中心落...
·《山东省行政许可...
·《山东省行政许可...
当前位置:首页>今日视点>部门动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时间:2008-7-11 9:18:13 来源: 作者:行政服务中心 阅读次 【字号: 小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8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三、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四、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本通知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本通知自200871日起执行。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平度政务网] 平度市委、市政府 主办 平度市电子政务办公室 承办
信息产业部备案序号:鲁ICP备05049961号
【E网平安】备案号:37020020050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