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时间:2007-6-7 来源: 作者:政法委 阅读次 【字号:大 中 小字】
|
| 平度法院自2003年以来,不断探索实践行政审判协调机制,在审理行政案件中开展诉讼前沟通、诉讼中协调、诉讼外交流三种模式,使大量的行政诉讼案件未通过人民法院的判决,原告即撤回诉讼,避免和减少了行政争议,有效地化解了行政纠纷,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认可。。2003年至2007年4月份,平度市人民法院共审结各类行政案件650件,通过协调方式,原告撤诉案件达400件,撤诉案件占结案总数的61%,且五年均无申诉案件。具体做法:一、诉讼前沟通。法院与行政机关建立定期工作联系制度,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前,就该行为中可能存在的法律理解和适用问题与法院进行沟通,统一认识,规范执法,最大限度地防止行政争议的发生。针对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的薄弱环节,提出有针对性的司法建议,以促使行政机关弥补工作不足、完善规章制度、提升执法水平。 二、诉讼中协调。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过程中,全面了解案件背景,积极协调双方当事人,共同探求双方共赢的解决方案,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深入了解案件所涉矛盾的主要症结,在自愿、合法和查明事实的原则下,设法通过法律法规的讲解,借助党政部门的帮助,努力使双方达成解决实际问题的共识。此方法在涉及财产权类案件,如征地、拆迁、权属确认等行政诉讼案件中效果明显,原告自愿撤诉率显著提高。三、 诉讼外交流。法院与行政机关加强交流,采取讲授法制课、组织庭审观摩等多种形式,帮助行政机关增强法治意识、提高执法水平,建立融洽有序、相互信任的工作关系,以和谐的司法环境为依托,共同促进区域法治建设的进程。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