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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交易所各项业务办理明白纸

时间:2006-7-31 来源: 作者:admin 阅读次 【字号: 小字


        一、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1、办事程序
  申请人申请——提交证件——现场调查核实——办理手续——初审——复审——审批——城建局审批——上报政府办——分管市长批示——收费发证——归档
  2、所需证件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企业开发资质证书;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国有土地使用证(出让证明);
  (6)开工报告(施工许可证);
  (7)投入开发建设资金已达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的证明材料;
  (8)开发投资计划;
  (9)小区规划总平面图及有关图纸;
  (10)平度市开发经营项目许可证;
  (11)拆迁许可证明;
  (12)商品房面积预测报告。
  3、承诺时限
  自收到齐全的申报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登记。
  4、收费标准
  登记费:住宅按80元/套,非住宅按宗定额(根据面积80—800元/宗)计收。
  5、审批依据
    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设部令第95号)。
  6、审批条件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二、新建房产权登记(含扩建、改建、翻建)
  1、办事程序
  申请人申请——提交证件——调查核实——办理手续——初审——复审——审批——缮证——收费发证——归档
  2、所需证件
  国有土地需提交: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市区村(居)民建设申请审批表;
  (3)土地使用证及复印件;
  (4)房产测绘图纸;
  (5)房屋竣工验收资料(非住宅);
  (6)单位营业执照及复印件或权利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集体土地需提交: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村镇建设工程规划定点意见书;
  (3)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
  (4)土地使用证及复印件;
  (5)房产测绘图纸;
  (6)房屋竣工验收资料(非住宅);
  (7)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8)扩建、改建、翻建需提供原有房屋所有权证。
  3、承诺时限
  自收到齐全的申报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登记。
  4、收费标准
登记费:住宅按80元/套,非住宅按宗定额(根据面积
80—800元/宗)计收。
  5、审批依据
  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建设部令第99号)。
  6、审批条件
  新建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的3个月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并应当提交用地证明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资料以及其他有关的证明文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转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申请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用地证明等有关文件,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请转移登记;申请转移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权利人名称变更和房屋现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1)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发生变更的;(2)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3)房屋翻建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申请变更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的,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他项权利登记。 申请房屋他项权利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的合同书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
  
  三、房产抵押登记
  1、办事程序
  申请人申请——提交证件——调查核实——办理手续——初审——复审——审批——缮证——收费发证——归档
  2、所需证件
  (1)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证复印件;
  (2)房产评估报告书;
  (3)抵押合同和借款合同;
  (4)房产查档证明。
单位房产:
(1)企业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
(2)董事会成员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3)股份制企业须经董事会决议或股东大会通过;
(4)集体企业需出具主管部门同意抵押证明;
(5)国有资产需出具国资局同意抵押证明。
个人房产:
夫妻双方身份证明、户口簿、结婚证及复印件、夫妻签
订同意抵押协议(承诺书)。
  3、承诺时限
  自收到齐全的申报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登记。
  4、收费标准
  抵押登记费:
  住宅:50万元以下的每套(宗)150元,50万元以上的每套(宗)300元。
  非住宅:抵押金额在2000万元(含)以下部分,收费标准为0.7‰;2000—5000万元(含)部分为0.175‰;5000万-1亿元(含)部分为0.105‰;1亿元以上部分为0.035‰。
  5、审批依据
  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
设部令第98号)。
  6、审批条件
  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交验下列文件:
   (1)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2)抵押登记申请书;
   (3)抵押合同;
   (4)《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共有的房屋还必须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5)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
   (6)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资料:
   (7)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四、商品房按揭登记
  1、办事程序
  申请人申请——提交证件——办理手续——初审——复审——审批——缮证——收费发证——归档
  2、所需资料
  (1)商品房销售合同(备案正本);
  (2)商品房预抵押许可证;
  (3)契税完税证明(契证);
  (4)本人及配偶身份证明、结婚证复印件或单身证明;
  (5)首付款收据;
  (6)夫妻承诺书;
  (7)借款合同。
  3、承诺时限
  自收到齐全的申报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登记。
  4、收费标准
  抵押登记费:150元/套;初始登记费:80元/套。
  5、审批依据
    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设部令第98号)、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99号)。
  6、审批条件
  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交验下列文件:
   (1)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2)抵押登记申请书;
   (3)抵押合同;
   (4)《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共有的房屋还必须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5)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
   (6)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资料:
   (7)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五、个人房产转让过户
  1、办事程序
  申请人申请——提交证件——调查核实——办理手续——初审——复审——审批——缮证——收费发证——归档
  2、所需证件
  (1)房屋所有权证;
  (2)双方交易协议及其他证明;
  (3)土地证及复印件;
  (4)契税完税证明(契证) ;
  (5)房产测绘图纸;
  (6)民房需村委证明。
  甲方:夫妻双方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户口本、结婚证及复印件
     未婚需提供未婚证明
  乙方: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3、承诺时限
  自收到齐全的申报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登记。
  4、收费标准
  交易手续费:住宅6元/平方米,非住宅按10元/平方米收取,交易双方各半。
  登记费:住宅按80元/套,非住宅按宗定额(根据面积80—800元/宗)计收。
  5、审批依据
  建设部《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96号)
  6、审批条件
  房地产转让,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1)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2)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9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3)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7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受理;(4)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5)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6)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
  7、注意事项
  经济适用住房,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10年内,一律不得上市交易。
   
   
   
六、公有房产转让过户
  1、办理程序
  申请人申请——提交证件——调查核实——办理手续——初审——复审——审批——缮证——收费发证——归档
  2、所需证件
  (1)房屋所有权证;
  (2)双方交易协议及其他证明;
  (3)房产测绘图纸;
  (4)契税完税证明(契证);
  (5)土地证及复印件。
甲方:企业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及法人身份证明
复印件;股份制企业须经董事会决议或股东大会通过;集体企业需出具主管部门同意出售证明;国有资产需出具国资局同意出售证明。
  乙方:
  单位:公章及法人章、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个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3、承诺时限
  自收到齐全的申报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登记。
  4、收费标准
  交易手续费:住房6元/平方米,非住宅按10元/平方米收取,交易双方各半。
  登记费:住宅按80元/套,非住宅按宗定额(根据面积80—800元/宗)计收。
  5、审批依据
  建设部《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96号)
  6、审批条件
  房地产转让,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1)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2)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9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3)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7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受理;(4)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5)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6)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
  
  
  

七、房产继承、分析、赠与
  1、办事程序
  申请人申请——提交证件——调查核实——办理手续——初审——复审——审批——缮证——收费发证——归档
  2、所需证件
  (1)房屋所有权证;
  (2)分析、继承、赠与公证书;
  (3)分析、继承相关人员弃权声明;
  (4)房产测绘图纸;
  (5)契税完税证明(契证);
  (6)当事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7)户主户口薄及复印件。
  3、承诺时限
  自收到齐全的申报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登记。
  4、收费标准
  交易手续费:1元/平方米,由承受方交纳。
  登记费:住宅按80元/套,非住宅按宗定额(根据面积80—800元/宗)计收。
  5、审批依据
建设部《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
设部令第96号)。
  6、审批条件
  房地产转让,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1)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2)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9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3)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7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受理;(4)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5)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6)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
 
  
  八、拍卖、判决、改制等房产过户
  1、办事程序
  申请人申请——提交证件——调查核实——办理手续——初审——复审——审批——缮证——收费发证——归档
  2、所需证件
  (1)房屋所有权证;
  (2)拍卖协议、判决书(协助执行通知)、改制文件;
  (3)发展计划局计划和体改委批复;
  (4)房产测绘图纸;
  (5)契税完税证明(契证);
  (6)当事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7)户主户口薄及复印件。
  3、承诺时限
  自收到齐全的申报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登记。
  4、收费标准
  交易手续费:住房6元/平方米,非住宅按10元/平方米收取,交易双方各半。
  登记费:住宅按80元/套,非住宅按宗定额(根据面积80—800元/宗)计收。
  改制企业收费按政府有关文件执行。
  5、审批依据
建设部《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
设部令第96号)。
  6、审批条件
  房地产转让,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1)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2)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9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3)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7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受理;(4)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5)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7)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
  
 
  九、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1、办事程序
  申请人申请——提交证件——调查核实——办理手续——初审——复审——审批——归档
  2、所需证件
  (1)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申请表;
  (2)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证明;
  (3)申请人身份证明;
  (4)房屋所有权注销证明材料。
  3、承诺时限
  自收到齐全的申报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登记。
  4、收费标准
  不收费。
  5、审批依据
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设部令第99号)
  6、审批条件
  因房屋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等,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申请注销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原房屋权属证书、他项权利证书,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有权注销房屋权属证书:(1)申报不实的;(2)涂改房屋权属证书的;(3)房屋权利灭失,而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房屋权属注销登记的;(4)因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工作失误造成房屋权属登记不实的。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登记机关应当做出书面决定,送达当事人,并收回原发放的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原房屋权属证书作废。
  
 
  十、商品房确权
  1、办事程序
  申请人申请——提交证件——办理手续——初审——复审——审批——缮证——收费发证——归档
  2、所需证件
  (1)商品房销售合同(备案正本);
  (2)商品房销售发票原件;
  (3)房产测绘图纸;
  (4)契税完税证明(契证);
  (5)户主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3、承诺时限
  自收到齐全的申报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登记。
  4、收费标准
  登记费:住宅按80元/套,非住宅按宗定额(根据面积80—800元/宗)计收。
  5、审批依据
  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建设部令第99号)。
  6、审批条件
  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请转移登记。
    申请转移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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