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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11-28 11:07:04 来源:平度政务网 作者:药品监督管理局 阅读次 【字号:大 中 小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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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许可条件:1.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2.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3.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4.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申请材料: (一)开办药品零售企业资格审查:1.申请开办者的申请报告;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3.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申请表;4.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登记表(拟聘用);5.企业负责人和质量管理人员情况表。 (二)验收申请:1.拟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场所、仓库平面布局图;2.营业、仓储、办公用房产权或使用证明、租赁合同;3.执业药师、从业药师等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聘书,资格证书须有证明其合法性的证明文件;4.药学技术人员非本单位的,还应有原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的离职证明材料;5.非本地户口的须提交本市公安部门核发的暂住证明复印件;6.已退休的应提供相关证明;7.直接接触药品人员的查体证明;8.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管理制度;9.药品储存设施、设备明细;10.有关药品购进、验收、养护、库房温湿度、首营企业或首营品种审批等经营记录表格样式。 许可程序:1.受理资格审查申请;2.审查;3.决定;4.受理验收申请;5.验收;6.颁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许可期限:5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市场监督处 联系电话:828990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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