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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畜禽生产、经营

时间:2007-11-28 11:06:35 来源: 作者:admin 阅读次 【字号: 小字
  1、法律依据:国务院《种畜禽管理条例》、农业部《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山东省《实施种畜禽管理条例办法》
  2、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具备的条件
  (1)地势优越,布局合理,工艺科学,设施设备配套齐全。
  (2)技术力量雄厚,场长和专业技术人员有相应学历或职称,生产工人培训上岗,熟练操作。
  (3)种畜禽生产群体规模达到制种相应要求
  (4)引种渠道正确,质量符合标准,更换速度达到要求;饲养技术科学先进;生产管理、日常检测制度健全。
  (5)按要求进行良种登记,系谱资料和各种技术资料齐全。
  (6)疫病检测、防疫制度健全,执行严格;无一、二类传染病和国家规定的其它疫病。
  (7)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健全。
  3、许可程序与办理期限
  (1)批准建立投产的各类种畜禽场,在经营推广种畜禽60日前,必须向所在地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材料。经初审受理,逐级报至有验收权限的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2)主管验收的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验收发证申请60日内,组织人员进行验收。
  种畜禽场的验收一般由5-7人参加,包括种畜禽管理人员2-3名,中级以上职称专业技术人员3-4名。
  种畜禽场的验收在听取情况介绍、考查现场、审查资料的基础上,进行评议,得出初步结论。然后,按要求进行抽查化验,主管单位根据现场验收和检测结果,得出验收结论。
  (3)经验收合格的种畜禽场30日内由有权发证的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4)《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注明品种、代别和有效期。种禽场、种兔场、狐、貂、貉等经济动物繁育场有效期一般为2年;种牛、猪、羊、鹿繁育场有效期为3年。
  (5)《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期满后,需复验换证。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在期满前6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复验换证申请。
  (6)按照管理权限,由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复验换证的种畜禽场进行核查。核查的重点是:种畜禽场的基础设施、生产经营情况;种畜禽管理执法情况;种畜禽供种质量用户反映情况及畜禽保健状况。
  (7)复验核查合格的种畜禽场,由原发证机关在30日内重新发给《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8)在《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增加或更换种畜禽品种的,必须按照验收发证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4、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验收发证申请,报送申请验收报告,种畜禽场验收发证申请表等材料。
  5、受理方式:对初审合格的书面申请材料,逐级报至有验收权限的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6、受理地点:平度市人民路211号畜牧研究所
  7、收费标准:免费
  8、联系方式:
        电    话:88374382   
        传    真:88371509 
        电子邮件:pdyjs@qingdaonews.com
  9、监督机构:平度市畜牧服务中心
  10、监督电话:88373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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