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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发动物防疫合格证

时间:2007-11-28 11:06:35 来源: 作者:admin 阅读次 【字号: 小字
  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5号)。
  2、核准条件:动物(隔离)饲养场、种公畜站、胚胎生产场所、孵化场、屠宰场(厂、点)、动物储运、中转、交易场所、动物产品经营、加工、储藏等场所的选址、设计、建设、技术人员、防疫设施和管理制度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
  3、许可程序:(1)受理申请;(2)实地勘察;(3)批准颁发《动物防疫合格证》
  4、办理期限:15日
  5、需提交的材料:书面申请报告、法人代表照片2张
  6、受理方式:填写《动物防疫合格证申请表》、现场审查审核、发放《动物防疫合格证》。
  7、受理地点:平度市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人民路211号)
  8、收费标准:种用动物饲养场、屠宰厂、肉联厂每个200元,乳用动物饲养场每个150元,动物饲养场每个100元,屠宰场(点)、其它动物产品加工、经营和动物及其产品仓储单位每个50元。工本费另计:大证26元、小证21元。
  9、收费依据:按照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52号)有关规定收费。青岛市物价局青价费字(1994)74号
  10、联系方式:电话:88371509    传真:88371509
  11、监督机构:平度市畜牧服务中心
  12、监督电话:88373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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