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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物品安全生产、使用、运输、销售、储存、购买许可证

时间:2007-11-28 9:49:49 来源: 作者:admin 阅读次 【字号: 小字
  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二、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具备的条件:
  1、经营单位必须是经省以上部门批准的合法经营企业;
  2、购销的爆炸物品必须是国家批准的合法生产企业的产品;
  3、购买、销售单位必须根据国家计划签定购销合同,并经国家经贸部门签章(国家为科工委、青岛地区为经委)同意,由具有运输资质的单位运输(包括厂家运输、使用单位运输或雇佣车辆运输);
  4、出口硝酸铵等爆炸物品的必须经国家科工委签章,运输炸药过程中要使用专业运输车辆并有专职押运员,且押运员必须经公安机关培训持证上岗;
  5、运输爆炸物品到货后,接收单位必须签署接受爆炸物品的实际情况,并于到货后15日内将运输证交回原发证的公安机关。在本市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到平度市行政审批中心办理手续,由市宏远民爆公司统一送货。
  三、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爆炸物品安全使用、运输、储存许可证。
  四、许可程序:(1)受理;(2)审查;(3)到市外购买的2日内报出。
  五、办理期限:即报即办。
  六、许可数量:不限。
  七、受理方式:书面受理。
  八、受理地点:平度市行政审批中心公安局窗口。
  九、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联系电话:87363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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