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32、33、34
条。
二、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具备的条件:
1、须有固定经营场所,禁止在街道旁摆摊进行音像经营活动,场所必须经过
文化局的现场勘验、确认;
2、各类批发市场、家电商场(店)、电子科技市场(店)内不予批办任何出
版物经营活动;
3、个体只准批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不得从事其批发经营活动;
4、营业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注册资金不少于5万元,加盟门店不少于20平
方米1000个品种。
许可程序:1、合理申请;2、现场勘验;3、合格给予发证。
三、办理期限:5个工作日办理。
四、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
1、申请书(应载明申请单位的名称、地址、企业类型、业务范围、机械设备
名称);
2、法定代表人和经营负责人登记表及身份证明等;
3、法定代表人和经营负责人提供由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的证明材料;
4、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全同(附营业场所平面图、方位图);
5、经营管理规章。
六、受理方式:平度市社会文化管理办公室。
七、受理地点:平度市红旗中路114号。
八、收费依据:《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鲁价费发〔1999〕56号文
。
九、收费标准:工本费50元。
十、联系方式:电 话:87361728
传 真:87361728
十一、监督机构:平度市文化局。
十二、监督电话:873628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