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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许可证

时间:2007-11-28 9:50:25 来源: 作者:admin 阅读次 【字号: 小字

  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互联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

七条。
  二、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具备的条件:
  1、中、小学校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

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2、经营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计算机总量不少于40台,单机,占用面积不少

于2平方米;
  3、资金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4、遵守和符合文化行政部门总数和布局的要

求。
  三、许可程序:
  1、合理申请;
  2、现场勘验;
  3、合格的给予发核准书;
  4、办理好公安安全审核意见书后发证。
  四、办理期限:5个工作日办理(根据青岛文化局通知要求,现暂不再受理新

开办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申请)。
  五、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章程;
  2、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材料;
  3、资金信用证明;
  4、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附场所平面图、方位图、网络拓扑图

);
  5、申请书;
  6、经营管理制度及守法保证书;
  7、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六、受理方式:平度市社会文化管理办公室。
  七、受理地点:平度市红旗中路114号。
  八、收费依据:《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鲁价费发〔1999〕56号文


  九、收费标准:工本费50元。
  十、联系方式:电    话:87361728
         传    真:87361728
  十一、监督机构:平度市文化局。
  十二、监督电话:87362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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