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受理单位 |
平度市司法局 |
| 联系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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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可依据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 许可条件 |
1.有自己的名称、场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与所开展的司法鉴定业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3.有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的注册资产; 4.有6名以上取得司法鉴定人资格或符合相应条件的人员,其中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不少于3名。 |
| 申请材料 |
1.申请表; 2.章程,包括总则、组织机构、人事与劳动管理制度、财务及资产管理制度、注册与清算和附则; 3.办公场所使用权证明; 4.资产证明; 5.设备清单; 6.司法鉴定人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人员名单、简历、身份证复印件、执业资格证书、专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证明、学历学位证书、原单位出具的工作情况鉴定及政审材料; 7.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需一式三份。 |
| 许可程序 |
1.受理申请;2.考察论证;3.核准名称;4.审核上报省司法厅审批。 |
| 许可期限 |
20个工作日 |
| 办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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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 注 |
对以上公示的行政许可事项,我局实行首问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依法按照权限、程序受理。凡符合条件的行政许可事项,我局将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对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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