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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适应的主要优惠政策

时间:2007-11-28 9:57:38 来源: 作者:admin 阅读次 【字号: 小字

全国适应的主要优惠政策
1、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0%,其中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按24%的税率征收。
2、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到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其中属于先进技术企业减免税期满后,可以再延长3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属于产品出口企业减免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值70%以上的,经市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当年可以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3、从事农业、林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税法规定享受免税、减税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家税务机关批准,在以后的十年内可以继续按照应纳税额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
4、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生产性外商投资项目以及从事能源、交通、建设的生产性外商投资项目,经批准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所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外国投资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可以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6、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7、外商投资企业于年度中间开业,当年获得利润而实际生产经营期不足6个月的,可以选择从下一年度起计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期限。
8、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
9、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10、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比照上款执行,即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11、对符合上述规定的项目,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也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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