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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11-28 9:57:11 来源: 作者:外经贸局 阅读次 【字号:大 中 小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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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许可范围:各类所有制企业。 申请材料:1.境外设立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开办企业名称、注册资本、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组织形式、股权结构等);2.境外合同章程或组建条例;3.外汇主管部门出具的境外投资外汇来源审查意见(现汇投入);4.驻外经商机构意见(市外经贸局负责);5.投资主体营业执照;6.《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资企业);7.境外主要负责人简历;8.企业组织机构代码、国税号码、企业法人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邮编及电话、传真、联系方式。 许可程序:1.受理申请;2.初审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机构意见;3.领取批准证书 许可期限:审核上报5个工作日;上级初审发函6个工作日;上级审核上报5个工作日;予以核准15个工作日。 办理部门:市外经贸局外贸科 联系电话:87360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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