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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11-28 9:57:11 来源: 作者:外经贸局 阅读次 【字号:大 中 小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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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比例 可相同,如不同,应按下列比例确定: 投资总额300万美元(含)以下,注册资本大于等于70%; 300---1000(含)大于等于50%(420万美元以下,不低于210万美元); 1000---3000(含)大于等于40%; 3000以上大于等于30%。 增资项目,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增资额可相同,如不同,同样按上述比例增加。 2、出资方式 a、投资各方可用现金、场地使用权、建筑物、机器设备、配套设施出资,应出具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的有效证明。 b、以工业产权作价出资的,出具专利证、商标注册证,价格应合理。且不超过注册资本的20%。 c、除下列情况外,外方不得以人民币出资: 作为外商出资的人民币,必须是该外商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并应向审批机关出具其所投资企业的利润分配证明及该企业纳(减、免)税证明。 3、出资期限 注册资本50万美元(含)以下的,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出资; 50---100(含)一年半内出齐; 100---300(含)二年内出齐; 300---1000(含)三年内出齐; 1000万美元以上的,根据实际情况审定。 4、投资主体 外商独资企业设立审批,投资者应由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合资、合作应由具备法人资格的中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与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共同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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