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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业务许可

时间:2007-11-28 9:57:11 来源: 作者:admin 阅读次 【字号: 小字
   一、法律依据: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加工贸易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1999〕外经贸管发第31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二、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具备的条件:
   依法批准设立,具有生产能力,注册资本如期到位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工)贸公司,自营进出口企业。
   三、许可程序:
   1、受理申请;
   2、初审;
   3、审核签发。
   四、办理期限:申报无误,1个工作日。
   五、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
   1、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申请表;
   2、进口料件备案清单;
   3、出口成品备案清单;
   4、进出口合同;
   5、海关手册(重点商品提供);
   6、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首次办理提供);
   7、加工协议(经营企业委托加工提供)。
   六、行政许可申请书示范文本:加工贸易系统文本。
   七、受理方式:加工贸易网上申报并提交文本材料。
   八、受理地点:平度市外经贸局外贸科。
   九、联系方式:  
           电    话: 87363869   
           传    真: 87362153
           电子邮件:pdwjmwmk@qingdaonews.com
   十、  监督机构:平度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
   十一、监督电话:87364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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