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票发售流程:
1、初次领购(行政许可):
⑴建筑业发票
纳税人携带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其复印件、公章、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填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发票领购申请表》,主管税务机关在严格审核上述材料后,符合规定的,填写《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并报送到市局征收管理科审批,征收管理科在实地审核后,签署意见。
⑵建筑业以外的其他发票:
纳税人携带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其复印件、公章、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填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发票领购申请表》,主管税务机关在严格审核上述材料后,符合规定的,填写《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并签署意见。
2、日常领购(验旧购新或交旧购新)
⑴建筑业发票
纳税人携带上次领用已使用完毕的发票、发票购领簿和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应先到主管税务机关填写《发票使用情况审验及领购申请表》,由税收管理员和主要负责人严格审查后签署同意意见,在“主管税务机关税款缴纳情况审核意见”栏内填写“税款已清,同意发售建筑业(Ⅹ万元版)发票Ⅹ本”等字样并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公章,由纳税服务中心认真复审后予以发售。
⑵建筑业以外的其他发票
纳税人携带上次领用已使用完毕的发票、发票购领簿和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到纳税服务中心或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填写《发票使用情况审验及领购申请表》,由税收管理员和主要负责人严格审查后签署同意意见并发售。
二、发票代开流程
⑴10万元以下
纳税人携带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合同复印件、接受劳务方出具的证明等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填写《代开发票申请表》,负责受理的工作人员审核填写项目、金额等与付款方证明内容是否一致,审核合格的,开具完税凭证,收缴税款,按照纳税人提供的资料确定的经营项目和发票种类,开具发票。
⑵10万元以上
纳税人携带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合同原件、接受劳务方出具的证明等资料先到所在主管税务机关填写《代开发票申请表》,由主管税务机关严格审核后出具本次业务是否属实的审查报告并由税收管理员和主要负责人在《代开发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然后到纳税服务中心申请代开,工作人员对纳税人提报的资料进行严格审核,符合规定的,收缴税款予以代开。
三、纳税申报工作流程
⑴上门申报
纳税人携带内容填写齐全的各税种纳税申报表及其财务报表于每月1号至10号(节假日顺延)到主管税务机关纳税申报窗口办理,负责受理的工作人员严格审核后,录入计算机,开具完税凭证。
⑵远程申报
纳税人每月自己在互联网上按要求申报各税种,到签订委托代扣协议的银行开具税收完税证明,并于季度终了后10日内将本季度的各种申报表和财务报表报送到主管税务机关。
四、税务登记工作流程
⑴开业登记
纳税人携带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组织结构代码证书副本及其复印件、注册地址及其实际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公司章程复印件等资料到纳税服务中心或主管税务机关填写《税务登记表》,受理人员认真审核无误后,录入计算机,收取工本费,打印税务登记证件。
⑵变更登记
纳税人携带原税务登记证件、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租赁合同及其复印件等资料到纳税服务中心或主管税务机关填写《变更登记表》,主管税务机关实地审核后,签署意见,录入计算机,收取工本费,打印税务登记证件。
⑶注销登记
纳税人携带原税务登记证件、发票购领簿、未使用完毕的发票到纳税服务中心或主管税务机关填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注销税务检查,在其缴清欠税、罚款后签署意见,报市局征收管理科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