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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11-28 10:03:25 来源: 作者:admin 阅读次 【字号:大 中 小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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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方税务局企业减免税程序及依据
一、减免税依据 (一)福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依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01号文件第一条第九款。 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二)校办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依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01号文件第一条第八款及财税[2004]39号文件第一条第七款。 对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可以比照福利企业标准,享受国家对福利企业实行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其他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1〕124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条。 1、经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查认定为重点龙头企业,生产经营期间符合《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2、重点龙头企业所属的控股子公司,其直接控股比例超过50%(不含50%)的,可享受重点龙头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四)福利企业减免财产行为税依据: 1、根据国家税务局(88)国税地字第015号文件规定。 为照顾福利企业的实际情况,对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达到35%以上的福利企业的用地,暂缓征收土地使用税。 2、根据省局(86)鲁税三字151号文件规定。 为照顾福利企业的实际情况,对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达到35%以上的福利企业的房产,暂免征房产税。 3、根据省局(86)鲁税三字151号文件规定。 为照顾福利企业的实际情况,对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达到35%以上的福利企业的车船,暂免征车船使用税。 (五)医疗卫生机构营业税减免税依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第二条及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贯彻意见的通知》(青地税发[2000]158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取得执业资格之日起免征营业税3年。 二、减免税程序 1、对于符合规定报批范围的减免税,由纳税人提出减免税申请,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执行。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必须通过主管税务机关逐级上报,审批机关不直接受理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 2、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后,必须对申请内容逐项核实,提出具体的初审意见和报告,并按审批权限逐级上报。 3、上级税务机关接到下级税务机关的减免税报告后,要按照审批权限规定及时进行核报或审批。对金额较大或影响面广的减免税事项,要进行专题调查,核实情况后,再作出决定。 三、减免税的监督管理 减免税税款,必须按国家规定的用途和有利于经济发展的要求使用,税务机关要对其加强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包括: (一)经批准减免税的纳税人,在享受减免税期间,必须按照统一规定报送纳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以及减免税税款的使用情况等资料,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 (二)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经税务机关审核后,根据变化情况依法确定是否继续给予减免税。 (三)主管税务机关要定期对纳税人减免税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因纳税人情况发生变化不应继续给予减免税或者纳税人不按规定用途使用减免税款等情况,税务机关有权停止给予减免税,情节严重的要追回相应已减免的税款。减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征税。 (四)纳税人以隐瞒、欺骗等手段骗取减免税或未经税务机关批准擅自比照有关规定自行减免税的,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五)上级税务机关对下级税务机关减免税管理情况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六)各级税务机关经过审查后,对符合有关减免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及减免税依据、额度等,按照《公开监督办法》的规定和规范的格式、内容向社会进行公示,以便于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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