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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时间:2007-11-28 10:03:25 来源: 作者:admin 阅读次 【字号: 小字

  行政许可名称: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行政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27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39条
  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本许可项目不收费
  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一、申请
  (一)条件
  经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批准的发票承印企业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的和具有发票使用资格的单位和个人,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的。
  (二)申请期限: 无
    (三)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原件1份)
    2、发票承印企业准印证(复印件1份,发票承印企业)
    3、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明细单及原因说明(原件1份,发票使用单位)
    4、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
    5、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适用于委托理人提出申请的情况)
    6、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
  注:相关资料无固定格式的应统一使用A4纸张,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并在申请时携带原件,以便核对。
  (四)申请方式
  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持申请材料到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征管处)或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或指定的其他内设机构)办理。
  二、受理
  受理机构:发票承印企业的申请,由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征管处)受理;发票使用单位和个人的申请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或指定的其他内设机构)受理
  工作时限: 5个工作日
  工作程序:
  (一)接受申请:接受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核对复印件是否与原件相符,要求申请人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并签字确认。
  (二)受理
  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制作《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在五日内受理许可申请,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三、审查
  审查机构:发票承印企业的申请,由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征管处)审查;对发票使用单位和个人的申请,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查
  工作时限:8个工作日
  审查程序及内容:
  1、申请人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2、审核发票准印证件;
  3、审查发票使用单位和个人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的原因。
  四、决定
  决定机构:发票承印企业的申请,由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决定;对发票使用单位和个人的申请,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决定。
  工作时限:5个工作日
  决定程序: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由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制作《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和《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发票准运证》或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制作《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和《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准予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许可证》。
    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由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或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制作《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或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内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或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延期决定告知书》送达申请人。
  五、送达
  送达机构: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征管处)或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或指定的其他内设机构)
  工作时限:2个工作日
  送达程序:
    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征管处)或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或指定的其他内设机构)将《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在办理许可法定期限内将决定文书送达申请人。
    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征管处)应当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发票准印证》或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准予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许可证》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发票准运证》有效期一年;《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准予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许可证》,实行一次一许可,当次有效。
  六、公告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或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在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网站或办税服务场所公开《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供公众查阅。
  七、变更与延续
   (一)变更
    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内容的,应当向作出许可决定的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填制《变更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并提交以下变更申请材料:
    1、变更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原件1份)
    2、发票准运证(复印件1份,发票承印企业)
    3、发票许可证(复印件1份,发票使用单位)
    4、变更原因说明(原件1份)
    5、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
    6、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适用于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情况)
    7、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
    注:复印件应统一使用A4纸张,并加盖企业公章。要求提交复印件的材料,申请时请携带原件,以便核对
   对于被许可人提交的变更申请,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或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制作《准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被许可人,并将《准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进行公开。
   准予变更的,由原核发机关收回《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发票准运证》或《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准予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许可证》,并按规定核发新证件。
   (二)延续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发票准运证》的,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三十日前依法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征管处)提出申请,填制《延续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应当在该许可有效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制作《准予延续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延续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被许可人,并将《准予延续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进行公开。
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准予延续的,应当收回原来核发的《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发票准运证》,并按规定核发新的《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发票准运证》。
  八、注销
  注销机构: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或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工作时限:20个工作日
  注销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注销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一)行政许可有效期限届满未延续的;
    (二)被许可人依法终止的;
    (三)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注销程序:
  对于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或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依职权注销税务行政许可,制作《注销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被许可人,并收回原核发的《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发票准运证》或《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准予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许可证》,同时,取消此项许可的有关公告。
    附件: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明细单

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明细单

发票使用单位/个人名称

 

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发票代码

发票顺序号

数量

 

 

 

 

 

 

 

 

 

 

 

 

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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