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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登记

     1、有限责任公司开业、变更、注销登记核准

          核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核准条件:

    (1)开业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公司章程;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代表聘用的证明;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公司住所证明、登记机关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

    (2)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材料: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依照《公司法》做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变更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变更具体登记事项应参照公司设立登记提交相应的文件。

    (3)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材料文件: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法院破产裁定、公司依照《公司法》做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股东会或者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核准程序:企业名称核准--前置审批--企业住所勘察--受理--审核--核准--发照。

    核准时限:(1)名称核准2个工作日;(2)企业住所勘察1个工作日;(3)公司设立登记5个工作日,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3个工作日。

    2、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开业、变更、注销登记核准

    核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核准条件:(1)开业登记应提交的材料: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以及由公司加盖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营业场所证明;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2)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材料: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3)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材料: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表;股东会决议(独立核算的还应提交税务部门的注销证明);营业执照正副本。

    核准程序:受理--审核--核准--发照。

核准时限:登记注册5个工作日,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3个工作日。

3、合伙企业开业、变更、注销登记核准

核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核准条件:

(1)开业登记应提交的材料:全体合伙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合伙协议;出资权属证明;经营场所证明;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

(2)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材料:变更申请书;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议书或变更事由发生的证明;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需经有关部门审批的还应提交的批准文件。

(3)注销应提交的材料: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税务部门的注销证明;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合伙企业注销登记时应交回营业执照。

核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核准--发照。

核准时限:登记注册5个工作日,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3个工作日。

4、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开业、变更、注销登记核准

核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核准条件:

(1)开业登记应提交的材料: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全体合伙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书;加盖本企业印章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全体合伙人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经营场所证明;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法规规定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须报经审批的还应提交的有关批准文件。

(2)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合伙企业变更申请书;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登记事项的决定书或变更发生的证明文件;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须审批的还应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3)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材料;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股东会决议(独立核算的还应提交税务部门的注销证明);营业执照正副本。

核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核准--发照。

核准时限:登记注册5个工作日,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3个工作日。

5、个人独资企业开业、变更、注销登记核准

         核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核准条件:

(1)开业登记需提交的材料: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企业住所证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2)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材料:投资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3)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材料: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个人独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缴回营业执照。

核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核准--发照。

核准时限:登记注册5个工作日,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3个工作日。

6、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开业、变更、注销登记核准

核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核准条件:

(1)开业登记需提交的材料: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场所证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分支机构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还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应当提交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申请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2)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比照个人独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

核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核准--发照

核准时限:登记注册5个工作日,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3个工作日。

7、个体工商户开业、变更、注销登记核准

核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核准条件:

(1)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书面申请报告;提供各种有关身份证明(件);从事国家规定需要具备特定条件或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行业应提交有关批准文件;经营场所证明。

(2)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材料: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填写变更登记申请表。

(3)歇业登记应提交的文件:个体工商户办理歇业登记,应填写歇业申请书、缴清工商管理费并上缴《营业执照》方准歇业。

核准程序:名称核准--申请--受理--审核--核准--发照。

核准时限:登记注册5个工作日,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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