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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平度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

时间:2008-4-9 来源: 作者:政协办公室 阅读次 【字号: 小字

为进一步推进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平度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常务委员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为依据,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高举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旗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促进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平度市委员会(以下简称政协平度市委员会)的各党派团体、各族各界人士的团结合作,进一步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促进中华民族的大团结大联合,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积极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为推进现代化建设、完成祖国统一而奋斗。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主持政协平度市委员会的会务,在政协平度市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处理政协平度市委员会的工作。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由政协平度市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
  
第四条 政协平度市委员会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一)贯彻实施《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

(二)协商决定下届政协平度市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委员人选及界别设置。协商决定本届政协平度市委员会增加或者变更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
  (三)召集并主持政协平度市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前召开全体委员参加的预备会议,选举第一次全体会议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第一次会议;
  (四)在非常情况下决定政协平度市委员会是否延长任期。由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得延长任期;
  (五)组织实施《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任务和上级政协的决议;
  (六)执行政协平度市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

(七)政协平度市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审查通过提交中共平度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的重要建议案;

(八)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增加或者变更时,常务委员会提出建议名单,由政协平度市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九)决定政协平度市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领导成员;

(十)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决定对参加政协的单位和个人的纪律处分事项。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认真贯彻实施《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上级政协的有关规定和决议、认真执行政协平度市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的规定、决议,积极参加常务委员会的活动,加强同各方面人士的联系,广交朋友,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二章 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举行。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草案和日程由主席会议拟定。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政协平度市委员会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审议政协平度市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会务和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协商讨论中共平度市委、市政府重要决策及全市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听取中共平度市委、市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对有关重要问题的报告或说明,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提交政协平度市委员会全体会议的文件;

(四)审议重要的建议案、提案、视察报告、调查报告和其他报告。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不是常务委员的各工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及与议程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视会议内容和需要,可邀请驻平度的省政协委员、青岛市政协委员及有关市政协委员,邀请市有关党政部门负责人和其他有代表性的人士参加。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多数出席方能举行;会议要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对议题进行充分协商讨论,全面反映委员发表的各种意见和建议;会议的议案或其他需要表决的事项,须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表决的方式可采取举手或鼓掌表决的方式。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采取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相结合的方式。根据会议议题,可按界别编组,也可混合编组。
  
第十五条 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根据需要可安排发言。各党派、团体、专门委员会、委员个人或联名均可提交发言材料,申请发言,由会议统筹安排。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须请假并履行书面请假手续,经秘书长批准后方可。
  
第十七条 根据需要,可举行专题座谈会,就某项专门问题进行协商座谈,提出意见和建议。专题座谈会邀请有关常务委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的主席会议主持常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文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提出的意见和批评、建议,须经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签发,以政协平度市委员会文件或办公室文件的形式送达有关方面或部门。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一般应作新闻报道,并由办公室编发会议简报。

第四章  附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实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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