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度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次会议,于2008年10月28日决定:
林浩军,任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
纪建钊,任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周明辉,任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栾经梅,免去其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现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