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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小组活动办法

时间:2008-4-24 来源: 作者:人大办公室 阅读次 【字号: 小字

平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代表小组活动办法

(2003年8月21平度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次会议通过

  2008年4月16平度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人大代表小组活动,进一步密切代表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构筑代表履职平台,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中的主体作用,扎实推进代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本级人大代表小组活动。

第三条  市人大代表按照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组成代表小组。市直分三组,乡镇以镇为单位组成一个小组。每个代表小组推选组长1名,副组长12名,负责组织小组活动。

第四条  代表小组每年一般集中活动4次,代表小组每次活动的时间和方式可根据活动的内容确定。

第五条  代表小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赋予代表的权利和义务开展活动。本市一切组织和个人必须尊重代表权利,为代表小组依法开展活动提供保障,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涉或者阻碍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

第六条  代表小组活动的主要内容:

(一)学习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

(二)围绕宪法、法律的贯彻实施和本市的中心工作及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决议、决定贯彻执行情况,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视察、调查活动;

(三)由市人大常委会统一安排的视察、执法检查活动和代表评议活动;

(四)密切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协助政府推行工作;

(五)组织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行代表职责的情况,回答原选区选民对代表工作和代表小组活动情况的询问;

(六)总结交流代表活动情况。

第七条  建立代表小组活动室,使代表有一个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为代表小组集中学习、议事议政提供方便。

第八条  代表小组应当制定年度计划。代表小组制订计划时,要从实际出发,选准题目,注重实效。每次人民代表大会前,代表小组应组织代表调查研究,提出小组活动的具体内容和方式。在大会期间提交全组代表充分酝酿讨论确定,并于大会结束后一周内报送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工作室。

代表小组的活动一般应按计划进行,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也可作适当调整。调整后,应及时告知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工作室。

第九条  代表小组可以单独进行活动,也可以与其他代表小组或下一级人大代表小组进行联组活动。代表小组活动不跨镇(街道、园区)的,由本镇(街道、园区)人大办公室组织安排;跨镇(街道、园区)的,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工作室联系安排。

第十条  代表小组活动前,应当形成视察或调查活动安排意见。代表组长应将活动的时间、地点和内容等事项提前一周通知每位代表和代表所在单位,代表应当做好参加活动的准备。

第十一条  代表小组在视察或调查活动中,可以听取被视察单位的工作汇报,可以实地察看情况,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视察结束后,代表组综合代表的意见,及时写出书面视察或调查报告,并报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工作室。

对代表小组在视察或调查报告中反映的重要问题,需由市政府和法院、检察院解决的,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工作室转交办理;需由镇(街道、园区)解决的,由镇(街道、园区)人大办公室转交当地政府办理,承办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向转办单位反馈办理情况。

第十二条 代表小组在视察活动中,就重要问题可以提出约见本级或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代表小组活动需要约见本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由代表组长提前一周将约见的内容、时间、人员名单等告知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工作室,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工作室负责联系安排。代表小组活动需要约见下一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由镇(街道、园区)人大办公室负责联系安排。被约见的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由其委托的负责人应当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回答代表提出的问题。

第十三条  代表小组应当建立活动制度。要制定学习和会议制度、考勤制度、请假制度、联系群众制度、调查视察制度、代表履行职责记录制度等。对代表参加活动的情况,要填写《代表小组活动情况登记簿》,并及时上报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工作室。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工作室将联合新闻媒体每季度对代表活动情况进行一次集中报道,努力营造全社会尊重代表、支持代表依法履职的良好氛围。各代表小组要指导代表根据活动情况如实填写好《代表履职情况登记簿》。活动情况登记簿和履职情况登记簿将作为先进代表小组和优秀人大代表评选的重要依据。各代表组应于年底对活动情况予以通报,并书面报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工作室。

第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委托镇(街道、园区)人大办公室组织驻镇(街道、园区)的市人大代表开展活动。市直代表小组的活动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工作室负责组织协调。镇(街道、园区)人大办公室应当加强与市人大代表小组的联系,协调解决代表小组活动中的有关问题,及时总结交流代表小组活动的情况和经验,并负责汇总上报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工作室。市人大常委会每半年对镇(街道、园区)人大办公室组织代表小组活动情况进行一次督查、通报。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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