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办理办法
(2008年4月16日平度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做好平度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办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表议案,是指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事原案。
第三条 代表议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
(二)内容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三)要求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会议议程进行审议的事项。
第四条 代表联名提出议案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是代表人民参与管理地方国家事务的重要形式。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应当尊重代表行使提出议案的权利。
第五条 代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在认真酝酿并充分准备的基础上提出议案。
第六条 代表联名提出议案,应当有领衔代表。领衔代表应当向参加联名附议的代表分别提供议案文本,经附议人认真审阅同意后,再签名附议。有条件集体讨论的,应当经集体讨论取得一致意见后,再签名提出。
第七条 代表议案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作出召开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决定之日起,至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以下简称主席团)决定的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内提出。
第八条 代表提出议案必须一事一案,使用统一印制的专用纸。代表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案由应当明确清楚,案据应当充分合理,方案应当具体可行。
第九条 提出议案的代表可以撤回所提议案。领衔代表可以撤回自己领衔提出的议案。附议代表可以撤回自己的附议。
代表提出撤回所提议案,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大会工作部门应将该议案撤回的情况及时通知联名提出该项议案的其他代表。
如果领衔代表要求撤回而其他附议代表十人以上仍坚持提出该项议案,可以由其他代表领衔重新提出。
第十条 议案审查委员会是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专门委员会,在主席团领导下,负责对代表议案的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议案审查委员会在大会期间设办公室,承办有关具体事务。
第十二条 议案审查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并主
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会议。
议案审查委员会会议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可举行。议案审查委员会对代表议案的审查处理意见,须经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同意。
第十三条 议案审查委员会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代表议案进行审查,根据审查的情况,分别提出以下处理意见,并向主席团作出报告:
(一)建议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二)建议交由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处理;
(三)建议按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程序交由有关单位和组织办理。
第十四条 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的代表议案,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根据审议情况,由主席团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十五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代表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研究的,由主席团提出,经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处理,或者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审议。
第十六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代表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出议案的代表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七条 主席团交由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处理的代表议案,由大会秘书处分别交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部门、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办理意见。承办单位应当在自交办之日起的五个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代表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代表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未能获得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原承办单位应重新办理,并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下一次会议时提出再次办理情况的报告。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工作室应向提出议案的代表通报市人大常委会对代表议案办理情况的审查意见。
第十八条 承办单位办理代表议案,应当采取走访、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听取提出议案代表的意见。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代表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可邀请提出议案的领衔代表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主席团决定按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代表议案,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工作室在大会闭会之日起二十日内,交由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部门、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其他单位有关部门组织研究办理,并答复代表。
第二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代表议案的办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议案由市人大常委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直接督办。市人大常委会可以组织代表对代表议案办理情况进行视察、检查。代表可以就办理工作的有关问题向承办单位提出询问。
第二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建立代表议案办理工作公示制度。通过市人大办公室网站、人大工作刊物、新闻媒介等形式,对代表议案的内容、承办单位、办理时限、办理结果予以公示。
第二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代表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下一次会议时印发全体代表。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工作室负责解释。一九九八年二月十四日平度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平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办理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办法》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