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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拟提请任命有关人员进行法律知识考试的办法

时间:2008-4-24 来源: 作者:人大办公室 阅读次 【字号: 小字

平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对拟提请任命有关人员进行法律知识考试的办法

2008416平度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更好地做好人大人事任免工作,依据《宪法》、《地方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和《平度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参加考试的人员范围为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第三条  考试工作由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考试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保密等原则。

第五条  提请任命机关应在召开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10日前,将提请任命议案送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室,由法制工作室向主任会议报告,主任会议研究决定考试工作有关事宜。

第六条  考试命题内容包括公共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两部分。公共法律知识是指宪法和基本法律,专业法律知识是指与提请任命人员拟任职务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室就考试的内容范围;考试形式;考试时间、地点等要求提前通知有关机关,由所在机关负责告知参考人员做好相关准备,届时参加考试。

第八条  考试采用开卷或闭卷两种形式,其中,对45岁(含45岁)以上的参考人员实行开卷考试,45岁以下的实行闭卷考试。严格考场纪律,实行单人单桌,要求参考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独立完成考试。考试结束后,由考务人员进行阅卷,之后填写《考试情况报告单》,经主考人、阅卷人签字后封存试卷,向常委会分管领导报告。

第九条  考试成绩由市人大常委会向参考人员所在机关通报。

第十条  考题实行百分制,满60分为及格。考试成绩不到60分,向市人大常委会建议取消该参考人员本次提请任命资格。因公外出及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参加考试的,要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之前参加一次补考,成绩使用办法同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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