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对拟提请任命有关人员进行法律知识考试的办法
(2008年4月16日平度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更好地做好人大人事任免工作,依据《宪法》、《地方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和《平度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参加考试的人员范围为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第三条 考试工作由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考试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保密等原则。
第五条 提请任命机关应在召开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10日前,将提请任命议案送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室,由法制工作室向主任会议报告,主任会议研究决定考试工作有关事宜。
第六条 考试命题内容包括公共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两部分。公共法律知识是指宪法和基本法律,专业法律知识是指与提请任命人员拟任职务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室就考试的内容范围;考试形式;考试时间、地点等要求提前通知有关机关,由所在机关负责告知参考人员做好相关准备,届时参加考试。
第八条 考试采用开卷或闭卷两种形式,其中,对45岁(含45岁)以上的参考人员实行开卷考试,45岁以下的实行闭卷考试。严格考场纪律,实行单人单桌,要求参考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独立完成考试。考试结束后,由考务人员进行阅卷,之后填写《考试情况报告单》,经主考人、阅卷人签字后封存试卷,向常委会分管领导报告。
第九条 考试成绩由市人大常委会向参考人员所在机关通报。
第十条 考题实行百分制,满60分为及格。考试成绩不到60分,向市人大常委会建议取消该参考人员本次提请任命资格。因公外出及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参加考试的,要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之前参加一次补考,成绩使用办法同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