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完善人大代表旁听法庭庭审制度的意见
(2005年6月21日平度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8次会议通过
2008年4月16日平度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次会议修订)
为进一步提高审判机关审判工作水平,增强审判工作的透明度,确保依法办案、公正司法;督促人大代表学法用法,增强法制意识,树立法制观念,提高依法监督的能力和水平。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近年来我市开展旁听工作的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人大代表旁听法庭庭审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参加旁听人员
1、驻我市的山东省、青岛市人大代表;
2、平度市人大代表;
3、各镇人大代表。
二、旁听案件类型
1、在全市有较大影响的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
2、被上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本院决定再审的案件;
3、案情比较复杂的疑难案件;
4、人民群众比较关注的案件;
5、需要参加旁听的其他案件。
三、组织领导
旁听庭审活动由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室具体组织实施。
1、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室要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每年年初提出本年度旁听工作计划。原则上每年度组织旁听活动不少于三次,每次参加旁听活动的人大代表掌握在10—15人。
2、市法院要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要求,于开展旁听活动的前一个月月底,将下月拟公开审理案件的开庭排期表报送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室。
3、市人大常委会根据案件情况,确定拟旁听的案件,并通知市法院。市法院须将旁听案件的基本案情、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目及依据于开庭5日前报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室。
4、市人大常委会根据法庭辖区情况,确定参加旁听的人大代表,有关镇(街道、园区)人大(工作办公室)要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的安排,提前组织参加旁听的人大代表学习、熟悉相关法律知识,切实提高旁听庭审的质量。
5、代表参加旁听时,要对照庭审情况填写《人大代表旁听庭审工作评议表》。庭审结束后,召开代表座谈会,对庭审工作进行集中评议。
6、法庭不当庭宣判的案件,市法院要及时将判决结果书面报送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室,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室告知参加旁听的代表。
四、评议办法
参加旁听的代表要对照《人大代表旁听庭审工作评议表》,根据庭审情况,结合法律规定,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进行评议。另外,评议表上专门设立了“意见建议栏”,由代表填写对庭审工作的意见建议。评议结束后,评议表交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室汇总整理,并向市法院反馈评议情况。
对代表在旁听工作中提出的意见建议,市法院要高度重视,认真对待,有针对性地制订办理落实的具体措施,并认真抓好落实。每年年底前,市法院要将办理落实情况书面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五、几点要求
1、人大代表要积极参加旁听活动,认真行使监督职权。
2、在旁听活动中要自觉遵守法庭纪律,维护法庭秩序。
3、与庭审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与案件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代表不得以人大代表的身份参加本案件的庭审旁听活动。
4、不得以代表身份影响审判人员对案件的独立审判。
本意见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附件:1、人大代表旁听庭审工作评议票
2、法庭纪律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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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旁听庭审工作评议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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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旁听案件及审判人员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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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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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审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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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成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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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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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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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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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评议内容及基本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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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议
项目 |
评 议 内 容 |
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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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值 |
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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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程序 |
1、准时开庭。能够按公告的开庭时间书记员到庭并宣布法庭纪律。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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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告知诉讼权利。能够明确告知当事人提供证据、进行辩护和最后陈述权利。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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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程序完整。整个庭审阶段清晰,程序完整。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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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能力 |
1、查明事实能力。能够引导当事人举证;当庭主持质证、认证;归纳争议焦点正确。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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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庭审驾驭能力。驾驭庭审进程有条不紊,能够控制庭审节奏,不拖沓。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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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处置突发情况能力。能够限制与案件无关问题进入庭审范围;及时制止诉讼双方及旁听人员出现的违反法庭秩序的行为。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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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合议庭协调能力。合议庭诸法官能够主动配合,相互协调。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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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形象 |
1、仪态仪表。着装符合法律规定;庄重严肃,认真听取当事人陈述。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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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语言。能够用普通话,语言表达通俗易懂,用语规范流畅,文明得体。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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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处置。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没有使人产生故意偏袒一方怀疑的言行举止。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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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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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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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意见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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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旁听本案,写出您对本案审判人员综合素质(主要为庭审驾驭能力)的详细评语(包括主要优点和不足之处);并可以对法院如何确保程序公正、实体公正和形象公正,提高庭审质量提出具体的意见和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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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
评议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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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代表根据法官表现,在“评议内容”相对应的分值栏内打上本项内容得分,然后计算出总分,填入“综合得分”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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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法 庭 纪 律
1、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3、不经合议庭允许不得发言、提问;
4、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它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5、手机等通讯工具一律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