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度市人大常委会
关于提高审议意见的提出和办理质量
增强监督实效的试行意见
(2008年2月1日平度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提出和办理质量,增强监督实效,更好地推进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试行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的审议意见,是指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在审议人大执法检查报告或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时提出的,需要交有关机关研究办理的意见。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要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并通过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掌握大量的第一手材料,撰写高质量的调查报告,为起草审议意见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提供参考。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围绕常委会议题,深入基层了解代表和群众的意愿和要求,作好审议准备。
第四条 对市人大常委会确定审议的议题,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认真准备工作报告及相关资料,在常委会会议举行10日前,按照要求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第五条 对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交的工作报告,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应提前组织初审,结合调研了解到的情况,起草审议意见(草案)。
审议意见要遵循法制统一的原则,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相抵触;同时,应突出重点,简明扼要,目标明确,切实可行。具体内容应当包括:对某方面工作的总体评价;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改进意见和建议;要求达到的目标和完成时限及其他必要的内容。
第六条 常委会会议采取分组审议和集中审议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各项工作报告。
分组审议时,各组应推出1至2名发言人。发言人应归纳本组审议意见,并代表本组在全体会议上作集中审议发言。
第七条 常委会会议结束后,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要根据常委会会议审议情况,对审议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及时提交分管副主任、主任审签后,于闭会后5个工作日内,以市人大常委会文件的形式交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办理。
第八条 对于特别重要、办理难度大或需要多个部门承办的重点审议意见,经主任会议研究,可以专门召开由常委会分管副主任、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各承办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审议意见交办会,由常委会分管副主任和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分别对审议意见办理提出要求,各承办单位负责人要对如何办理作表态发言。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要把办理落实市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及时办理。
第十条 在接到交办的审议意见后2个月内,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或委托的部门负责人应当向主任会议和常委会会议报告办理结果。有特定期限要求的,应当在要求的期限内报告。
报告单位:承办单位是市政府、市法院、市检察院的,由市政府、市法院、市检察院负责报告。市政府委托一个部门办理的,其报告经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审定签字后,可由该部门负责报告;委托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由市政府负责报告。
报告形式:分为口头报告和书面报告两种形式,主任会议一般采取口头报告的形式(同时印发书面材料),常委会会议一般采取书面报告的形式。常委会会议如需听取口头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十一条 审议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应当实事求是,全面客观。报告主要内容是:对审议意见的研究、办理、采纳情况和取得的效果;不能采纳或暂缓处理的意见及原因;下一步加强办理的计划或建议等。
第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要在分管副主任的牵头下,加强催办督办,掌握审议意见的办理进度,了解办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并及时向主任会议报告。
第十三条 为提高审议意见办理质量,每次可以从审议意见中选择几条重点意见,进行重点督办。对内容重要、办理难度较大的问题,市人大常委会可以采取视察、检查等方法进行跟踪督办。
第十四条 对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办理情况的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要提前发给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进行审议;在常委会会议上,采取无记名投票的形式对办理情况进行满意度表决。表决票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三个档次。经过表决,不满意票不足总票数的三分之一,但基本满意票加不满意票超过总票数一半以上的,票决结果为基本满意,由办理单位进一步加强办理,逐步完善后向分管副主任报告;不满意票超过总票数三分之一以上的,票决结果为不满意,必须重新办理,并再次向主任会议和常委会会议报告,直到满意为止。
对每次常委会表决得票情况,市人大常委会将及时向市委报告,向市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反馈。
第十五条 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审议意见的办理结果不满意的,3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答复。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编入《平度人大工作》刊物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通过平度政务网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过程中确因情况变化或特殊原因使审议意见难以落实,应当及时向常委会书面说明情况,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变更办理时限或中止办理。
第十八条 本意见自通过之日起施行,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