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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测绘项目登记实施办法

时间:2007-9-21 来源: 作者:admin 阅读次 【字号: 小字

青土资房发〔2006〕10号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测绘项目的登记管理工作,根据《山东省测绘管理条例》、《山东省测绘项目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测绘项目登记实行分级管理。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测绘项目登记的监督管理,并具体负责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城阳、崂山、黄岛区(以下简称市内七区)测绘项目的登记工作。

  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平度市、莱西市(以下简称县级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测绘项目的登记工作。

  第三条 测绘项目主要包括测绘工程、测绘质检、测绘监理、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建设等。

  第四条 凡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担测绘项目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测绘项目施测前,测绘单位应当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工作。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五条 依法应当由项目出资人汇交成果副本或成果目录的,测绘项目登记时出资人应在《测绘项目登记表》上鉴章确认。

  第六条 测绘单位申请测绘项目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填写测绘项目登记表(可从省、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网站下载)。

  (一)《测绘资质证书》副本;

  (二)委托双方签订的测绘项目合同(协议、委托);

  (三)测绘项目技术设计书;

  (四)参与该测绘项目测绘作业人员名单(正式在职人员应附《测绘作业证》)。

  第七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登记以下测绘项目:

  (一)布设控制面积200平方公里以下的三等(C级)以上平面、高程控制网;布设市内七区四等(含D、E级)平面、高程控制网及控制面积2平方公里或长度10公里以上的导线、水准(网)等控制测量项目;

  (二)桥梁、隧道、地下铁道、大型工矿企业等建立的相对独立的测量控制网;

  (三)建立GPS连续运行站;

  (四)大地水准面精化;

  (五)跨区、市行政区域施测的测绘项目;

  (六)县级以下行政区域界限测绘;

  (七)涉及市级专题地理信息数据的信息系统或数据库建设项目;

  (八)市内七区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测绘项目;

  (九)市重点建设工程的测绘项目;

  (十)测绘质检项目、测绘监理项目;

  (十一)下列比例尺、面积、长度范围的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量、海洋测绘等项目:

  1、市内七区比例尺1:500或1:1000,测绘面积1平方公里以上;

  2、市内七区比例尺1:2000,测绘面积5平方公里以上;

  3、比例尺1:5000,测绘面积15平方公里以上,200平方公里以下;

  4、小于1:10000比例尺,测绘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上,300平方公里以下;

  5、制作市内七区面积在100平方公里以上的各种分辨率卫星遥感影像图(数据);

  6、市内七区线状工程测量长度10公里以上,150公里以下;

  7、市内七区铁路(含地铁)、公路、隧道、河道及1公里以上的城区道路工程竣工测量;

  8、市内七区房屋测绘项目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或单体建筑5栋以上的;

  (十二)根据有关规定登记的其它测绘项目。

  第八条 县级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登记以下测绘项目:

  (一)布设四等(含D、E级)平面、高程控制网及控制面积2平方公里或长度10公里以上的导线、水准(网)等控制测量项目;

  (二)涉及县级市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信息系统或数据库建设项目;

  (三)使用本地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测绘项目;

  (四)县级市重点建设工程的测绘项目;

  (五)下列比例尺、面积、长度范围的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量、海洋测绘等项目:

  1、比例尺1:500或1:1000,建成区测绘面积0.5平方公里以上,非建成区测绘面积1平方公里以上;

  2、比例尺1:2000,测绘面积2平方公里以上;

  3、制作本地区面积在100平方公里以上的各种分辨率卫星遥感影像图(数据);

  4、线状工程测量长度10公里以上,150公里以下;

  5、铁路(含地铁)、公路、隧道、河道及1公里以上的城区道路工程竣工测量;

  6、房屋测绘项目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或单体建筑4栋以上的;

  (六)根据有关规定登记的其它测绘项目。

  第九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5日内将登记的项目通知项目所在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县级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季度末将本季度测绘项目登记情况汇总报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 违反《山东省测绘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承担应当登记测绘项目的单位实施测绘前未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暂扣测绘成果和测绘仪器,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的,依法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测绘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补办手续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返还测绘成果和测绘仪器。

  第十一条 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进行测绘项目登记时,不得故意刁难,不得以权谋私,不得为不符合登记规定的测绘项目进行登记。对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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