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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有关规定

时间:2007-5-11 来源: 作者:人口计划生育局 阅读次 【字号: 小字
     
    一、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条件: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核实,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一)只生一个子女,自愿不再生育的;
    (二)已有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夭折后不再生育的;
    (三)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
    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时,子女年龄应当在14周岁以内或者母亲年龄在49周岁以内。
    二、根据有关规定,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并且自申请受理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颁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条件的申请人,分别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人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相关待遇。
    对不符合颁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条件的申请人,作出驳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申请的书面决定。驳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申请的书面决定应当载明不服该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三、已婚育龄夫妻自愿终身只生一个子女的,夫妻双方需向各自所在单位或一方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二)《计划生育服务手册》中的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
    (三)申请人一方户籍在省外的,需提交个人申请和其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当事人只有并且自愿只生一个子女的证明。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应当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到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办理变更手续:
    独生子女死亡后,又生育了一个子女的;
    独生子女死亡后,收养了一个子女,未再生育的。
    五、丢失《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应当到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人的补证申请书;
    (二)双方户口簿;
    (三)双方单位证明,证明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时间和丢失原因;
    (四)已办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证据材料。
    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的补证申请进行审查,自申请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条件的申请人,予以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对不符合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条件的申请人,作出不予补证的书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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