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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违法生育社会抚养费的规定

时间:2007-1-9 来源:平度政务网 作者:人口计划生育局 阅读次 【字号: 小字

    依据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对违法生育的公民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
    一、对违法生育的公民进行立案调查。由市或镇(处)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在调查取证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向被调查人宣传法律、法规知识。调查时要制做《调查笔录》。《调查笔录》应交由被调查人审核签名盖章。通过调查取证,查明违法生育的事实,获取证据材料。
    二、市人口计生局根据违法生育事实,依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对违法生育的男女双方依法分别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主要内容:违法生育的事实、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法律依据和征收数额、不服征收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三、由市人口计生局执法人员或受委托的镇(处)计划生育办公室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将征收社会抚养费处理决定于七日内依法送达违法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盖章。
    四、对违法生育当事人家庭确有实际困难,不能及时足额上缴社会抚养费的,由本人提出分期缴纳申请,经批准后,可以分期缴纳。对不按征收社会抚养费处理决定缴纳的,按每月欠缴社会抚养费金额的千分之二加收滞纳金。对超过法定时限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义务的,市人口计生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征收社会抚养费标准的规定。
对不符合《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按照男女双方各自的子女数分别计征社会抚养费。
    违法生育一孩的:
    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自生育之日起六十日内补办结婚登记;逾期未补办的,按照县级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基数的二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
对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县级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基数征收社会抚养费,并不再批准其生育第二个子女。
    违法生育二孩的:
    对符合二胎生育条件,但未提出生育申请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其限期补办生育证,并按照县级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二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
符合二胎生育其他条件但不够生育二胎年龄,未经批准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县级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二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对不符合《条例》规定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县级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三至四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县级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四倍征收社会抚养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县级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县级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县级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基数的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对其年实际收入高于县级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以年实际收入为基数计征社会抚养费。
    (四)对不符合《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按照县级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六倍以上十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
    有前款规定的情形,当事人年实际收入高于县级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基数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其年实际收入的六倍以上十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实行征缴分离,违法当事人到财政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缴纳社会抚养费,收缴社会抚养费的金融机构对当事人出具省财政部门印制的征收社会抚养费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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