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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6-9-19 来源:平度政务网 作者:人口计划生育局 阅读次 【字号:大 中 小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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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生育二孩条件 符合《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夫妻,可以到女方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1、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2、经设区的市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3、曾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4、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5、夫妻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6、夫妻一方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7、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8、夫妻一方因非遗传性残疾失去劳动能力,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9、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二)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且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1、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与女方父母共同生活并履行赡养义务的(女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2、兄弟两人以上,只有一个有生育条件,且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均已丧失生育条件并未收养子女的; 3、在与内陆不连结的海岛定居的。 (三)只生育一个女孩,母女均为农村居民且母亲居住在农村连续五年以上,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四)夫妻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均随前婚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五)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女方为初育的须年满二十五周岁,女方为再育的须年满三十周岁。 二、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将下列材料报请女方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 (一)双方的身份证和户口簿、结婚证; (二)《照顾生育第二个子女审批表》; (三)当事人具备《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特殊情形之一的证明; (四)男方户籍在外地的,需提交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申请和其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证明。 三、办理申请二孩生育的程序及办理时限: 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妊娠前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证。由申请人夫妇双方如实填写申请《二孩生育申请表》;申请人可委托其他人代为办理二孩审批手续,但必须夫妻双方如实填写《二孩生育申请表》、《委托书》。镇(处)接到申请二孩生育材料,要给申请人出具《二孩生育申请受理决定书》,经初步审核,缺少要件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正证据材料,并填写《二孩生育材料补正告知书》送达申请人;对不符合《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条件的,要给申请人出具《二孩生育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告知诉权;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公民的生育申请及时受理、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审核意见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报平度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平度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对符合生育条件的发给生育证,由镇(处)将生育证送达申请人并填写《送达回证》;对不符合二孩生育条件的,平度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二孩生育申请不予批准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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