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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条件: (1)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①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②经青岛市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③曾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④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⑤夫妻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⑥夫妻一方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⑦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⑧夫妻一方因非遗传性残疾失去劳动能力,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⑨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2)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且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①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与女方父母共同生活并履行赡养义务的(女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②兄弟两人以上,只有一个有生育条件,且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均已丧失生育条件并未收养子女的; ③在与内陆不连结的海岛定居的。 (3)只生育一个女孩,母女均为农村居民且母亲居住在农村连续五年以上,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4)夫妻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均随前婚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区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5)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女方为初育的须年满二十五周岁,女方为再育的须年满三十周岁。 二、所需材料: (1)个人申请。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到女方户口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2)受理。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受理。 (3)审查。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区市计生委分别进行审查。 (4)决定。区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标准作出决定。 (5)送达。区市计生委在作出准予生育第二个子女决定的10日内将生育证送达到申请人或代理人。 三、办理程序: 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将下列材料报请女方户口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查: ①双方的身份证和户口簿、结婚证和夫妻二寸合影照片1张。 ②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证明。 ③当事人具备《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特殊情形之一的证明;已收养子女的,还应出示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明。 ④生育第二个子女申请书。 四、办理机关和时限: 办理机关: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受理;区市计生委审批。 办理时限: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自接到生育申请之日起20日内,将审查意见书和生育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报区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区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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