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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困难居民医疗救助

时间:2007-11-28 14:40:47 来源:平度政务网 作者:民政局 阅读次 【字号: 小字

一、医疗救助的对象                                                   主要是本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简称城市低保人员)。
二、救助的方式及范围
(一)城市困难居民医疗救助(以下简称救助)采取降低医疗收费和重大疾病医疗救助两种方式。
(二)重大疾病主要包括以下种类:
1、慢性肾功能衰竭期(尿毒症)并进行定期血透、腹透治疗的;
2、恶性肿瘤或再生障碍性贫血;
3、中晚期慢性重症肝炎及并发症;
4、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确定的其他重大疾病。
(三)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是指在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包括门诊期间的费用(尿毒症门诊透析、癌症门诊放化疗除外)。
(四)下列情况不属于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
1、不能提供有效收据或有效原始证明的;
2、器官移植的费用;
3、跨年度累计的医疗费用;
4、超出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标准“三个目录”范围的费用;
5、交通肇事、打架斗殴、酗酒和赌博等引发致伤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救助标准
(一)本市城市低保人员医疗降低医疗费标准的项目为CT、核磁共振检查费给予补助20%,普通住院床位费补助50%。
(二)本市低保人员,患重大疾病住院期间,参照医保管理办法,当年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标准“三个目录”范围个人实际负担的医疗费用超过2000元的,可申请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救助标准为:
1、对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给予当年发生医疗费个人实际负担部分30%的救助,个人全年累计救助不超过3000元;
2、对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给予当年发生医疗费个人实际负担部分20%的救助,个人全年累计救助不超过3000元。
四、申请和审批程序
(一)要求降低医疗收费补助程序。
   城市低保人员在去医院就诊前应到批准城市低保待遇的市民政局办理城市低保身份证明。医院依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和《青岛市城市低保人员证明》对城市低保人员予以降低医疗收费补助待遇。
(二)办理门诊大病医疗救助证程序。
   救助对象患尿毒症需门诊透析,或患癌症需门诊化疗的必须办理门诊大病医疗救助证。
   非医保救助对象办理门诊大病医疗救助证时,必须提供出院记录、诊断报告等有关证明材料,直接向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确认后,报市民政局,委托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即市医保中心)办理。
(三)申请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程序。
   1、申请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的家庭在住院治疗前,应书面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社区居委会发给《平度市城市低保人员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申请登记表》,报各镇(街道办事处)审核,市民政局审批。
   2、申请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的家庭在每季度末,由户主凭《城市低保人员重大疾病救助申请登记表》,向认可住院治疗的社区居委会出具相关材料,填写《青岛城市低保人员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和《青岛市城市低保人员重大疾病医疗费用审批表》;
   3、社区居委会在接到申请人全部材料后,派人进行调查核实,经张榜公示后,报各镇(街道办事处)审核;
   4、各镇(街道办事处)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民政局;
   5、民政局每季度将申请人的全部材料备齐后,填写《青岛市城市低保人员重大疾病救助材料复核表》,报市医保中心复核;
   6、市民政局根据医保中心复核意见,确定最后审批意见;
   7、未成立社区居委会的新建居民区,可直接向户口所在地各镇(街道办事处)提出救助申请,由各镇(街道办事处)直接进行调查核实和公示程序;
   8、各镇(街道办事处)每季度公布本辖区重大疾病救助情况,实行救助对象、救助情况、救助金额三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五、暂不受理情况
   为便于城市低保对象就近看病和医疗救助的申请审批,人户分离的城市低保对象应将户口迁入定居地,并及时办理低保对象迁移手续。对无正当理由不办理户口迁移的,暂不受理其医疗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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