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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红十字会红十字募捐箱管理办法

时间:2007-5-31 来源: 作者:admin 阅读次 【字号: 小字

青岛市红十字会红十字募捐箱管理办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第二十二条“红十字会为开展救助工作,可以进行募捐活动”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第二十九条“依法开展募捐活动;在机场、火车站、宾馆、商场、公园、货币兑换处等公共场所可设置红十字募捐向并进行管理”的规定,制定青岛市红十字会《红十字募捐箱》管理办法。
  一、红十字募捐箱的设置
  1、红十字募捐箱仅限市、区(市)两级红十字会设置。区(市)红十字会设置红十字募捐箱要报经市红十字会批准后,方可设置。
  2、红十字募捐箱可以在飞机场,火车站、宾馆、饭店、大商厦、公园、货币兑换处以及涉外单位设置。
  3、红十字募捐箱由市红十字会统一设计、制作。区(市)红十字会到市红十字会办理购箱手续。
  4、设箱单位必须与红十字会签订募捐箱保管协议,并指派专人管理,做到责任明确。
  二、募捐款清点存取
  1、市红十字会设置募捐箱由综合处负责管理,区(市)红十字会设置的募捐箱由区(市)红十字会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在商场、超市、宾馆、饭店、旅游景点等处设置的募捐箱每季度开箱清点一次,并及时通报情况。
  2、红十字会指定专人负责开启募捐箱,清、存款全过程必须坚持两人或两人以上在现场监督。
  3、募捐款要单独立帐。募集的各种货币,不得私自兑换,一律送存银行。全市使用统一的募捐箱现金收款明细表,其现金收款明细表要一式两份,一份留市或区(市)红十字会存查,一份交设箱单位;每份表格都应注明顺序编号及各类货币分类总数额,做到帐目清楚。
  4、募捐箱募集的款项,由市、区(市)红十字会开具募捐款专用收据,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募捐款的使用
  1、市、区(市)红十字募捐箱的捐款必须按有关规定用于红十字人道主义事业,不得挪作它用。每年公布一次。
  2、区(市)红十字会每年年底前必须将募捐箱捐款数额和使用情况上报市红十字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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