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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时间:2007-11-28 14:40:20 来源:平度政务网 作者:民政局 阅读次 【字号: 小字

(一)救助对象: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同时,对因偶遇被抢、失窃、务工不着、无亲友投靠而食宿等发生临时性困难的,在查清情况、履行必要的手续的前提下给予救助。
(二)救助内容:临时性的生活救助、住所救助;符合救助条件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和传染病人的基本医疗救助;帮助联系返乡;年老、年幼、痴呆、残疾等无法返乡人员的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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