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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时间:2007-11-28 14:40:20 来源:平度政务网 作者:民政局 阅读次 【字号: 小字

   一、保障对象:凡具有本市常住城镇户口、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
   二、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我市目前实行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月170元,实行差额救助。
   三、分类管理、分类救助与专项补助:根据青岛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青民救[2004]182号)规定:
   1、对城市低保家庭实施分类管理:按有经济收入的家庭主要成员情况,将城市低保家庭实行A、B、C三类管理:
A类家庭:是指家庭成员为孤寡老人或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大病重病患者,其家庭收入情况无变化且困难家庭较大的家庭。
B类家庭,是指家庭主要成员已退休或正规就业,且家庭收入来源比较明确、相对稳定的家庭。
C类家庭,是指家庭主要成员在就业年龄段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家庭收入波动幅度或结构易变动、明显不稳定的家庭。
已纳入城市低保的A类家庭每年复核一次,B类家庭每半年复核一次;C类家庭每季度复核一次。
   2、符合下列条件的,实施分类救助:
   (1)对因政策原因未享受城市低保的困难家庭,以及遭遇突发事件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实行临时困难救助;
   (2)对家庭成员患病的城市低保家庭,采取降低医疗收费和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等方式,实施医疗救助;
   (3)对城市低保家庭中孤儿、残疾人和社会孤老实施专项生活补贴;
   (4)对城市低保家庭子女就读有困难的,通过采取减免学杂费、发放人民助学金、提供勤工助学条件,实施就学费用保障。
   (5)对符合《青岛市城镇最低收入居民家庭住房保障管理办法》规定的城市低保家庭,通过发放租金补贴、提供配租廉租住房和减免现住公房租金等形式,实施基本住房保障。
   3、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实施专项补助
   (1)对三胞胎以上的城市的城市低保家庭中,依法生育的三胞胎均系本市常住户口,且共同生活的年龄不满十六周岁以及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在校学生的家庭,在享受差额低保补助的基础上,每月每户另发100元,四胞胎以上每增加一个,每月没户增补100元。补助对象的确定由市计生委提供三胞胎以上家庭合法生育的有关证明,依照低保申请程序,区(市)民政局审批,区(市)民政部门于批准之月起发放补助。
   (2)单亲家庭:已享受城市低保的单亲家庭中因丧偶、离婚后带未成年子女单独生活的,在享受差额低保救助的基础上,每户每月增发100元的生活补助。单亲家庭由社区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认定,民政局审批。
   (3)艾滋病病人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
已享受城市低保的艾滋病病人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在享受差额低保救助的基础上,再给予数额等同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生活补助。申请的程序为已享受城市低保的艾滋病病人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先到区(市)疾控中心开具患病和被感染的证明,再凭证明和低保证直接到区(市)民政局审批。
   四、申请低保的条件:1、持有户籍地常住城市户口;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以上三条缺一不可。
城市低保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人员:1、“三无”对象:即无儿无女、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的鳏寡孤独人员; 2、在职职工;3、下岗失业人员;4、企业离退休人员;5、残疾人员;6、无业人员;7、升入大中专院校、在外地求学的学生。
   五、几种特殊情况的处理:
   1、虽有本市非农业户口,但长期不在本市居住,生活的,原则上不予保障。
   2、与父母户口分离而又共同生活的未成年或未独立生活的子女,由父母提出申请,经核实,可作为家庭成员随父母计算家庭收入。
   3、与父母户口分离、已成年但未婚的重度残疾人(残疾等级一、二级)可以与父母收入分算。
   4、与父母同户口的已婚和衣婚有子女的家庭,与父母共同生活的,可以随父母家庭计算收入。
   5、与父母同户口,但不在同一楼院居住且生活相对独立的,应单独计算收入。
   6、户口迁出本市的大中专在校学生,在提供学校证明后,可以仍然作为与父母共同生活对待。
   7、低保家庭户籍迁移或行政区域变更发生变动的,原户籍所在地给予停发低保金,由低保家庭到现户口所在地进行重新申请。
   8、在城市居住的非农业户口与农业户口(含外地户)的混合型家庭,一般只对具有本地非农业户口的人员以及未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仍在大中专学校就读的子女实行城市低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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