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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时间:2007-11-28 14:40:19 来源:平度政务网 作者:民政局 阅读次 【字号: 小字

   一、保障对象:具有本市常住农业户口,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地保标准的农村居民,均属保障范围。
   二、保障标准:
我市现行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 1080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现金差额救助、季度发放、家庭领取的办法,按其家庭人均收入与当地标准的差额部分于每季度的第三个月发给低保家庭。其中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由所在敬老院统一领取。
   三、实行分类救助:
   1、五保对象专项生活补助:五保对象纳入农村低保,按农村低保标准全额发放农村低保金,并增发五保对象专项生活补助。标准为: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每人每年920元;分散供养的五保对象每人每年120元。
   2、残疾人专项生活补助:农村低保家庭中残疾人差额领取农村低保金后,增发残疾人专项生活补助:标准为:一级残疾人每人每年增发400元;二级残疾人每人每年增补320元;三、四级残疾人每人每年增补200元。
申请增发残疾人专项生活补助,由户主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向村(居)委提出申请,填写《农村低保专项生活补助申请表》,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审核后报区(市)民政局审批。
   3、农村低保中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独生女家庭(夫妻双方只生育一个女儿)差额领取农村低保金后,增发独生子女家庭专项生活补助。标准为:每户每年增发400元。
申请增发独生女家庭专项生活补助,由户主凭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证明,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农村低保专项生活补助申请表》,由镇(街道)审核后保区(市)民政局审批。
   4、农村低保家庭中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且未收养子女的,差额领取农村低保金后,增发专项生活补助。标准为:每户每年增发数额等同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三分之一的专项生活补助。(办理程序与申请独生子女家庭专项生活补助相同)。
   5、纳入农村低保的孤儿,按农村低保标准全额发放农村低保金,并按现行标准每年另发1440元专项生活补助。
   6、对农村低保家庭入学子女发放教育生活补助金。标准为:小学、初中、高中阶段每人每年分别发放100元、200元、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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