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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4-19 来源: 作者: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阅读次 【字号:大 中 小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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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政策问答 养老保险政策问答一、企业如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缴费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非生产经营性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应当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费单位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应出示以下证件和资料: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及复印件;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及复印件;3、提供单位的开户银行、账号、经办人、联系电话。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 养老保险政策问答二、各险种的缴费比例是多少? 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个人缴纳8%;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7%,个人缴纳2%;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2%,个人缴纳1%(农民工个人不缴费);生育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0.9%,个人不缴费;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比例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在0.5%-2%的范围内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个人不缴费。 养老保险政策问答三、企业从业人员的缴费基数如何确定? 企业从业人员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作为本年度的缴费基数;年工资总额高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300%为基数;低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60%为基数。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全部从业人员缴费基数之和作为缴费基数。从业人员个人缴费基数之和发生变化时,单位缴费基数同时相应调整。 养老保险政策问答四、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年度申报有何规定? 申报确认的内容是:企业参保人数及缴费基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企业申报后将查验用人单位是否有漏报、瞒报人数和工资总额情况。同时,为确保个人申报基数的真实性,要求从业人员对企业申报的个人收入要签字确认,并在单位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5天。 养老保险政策问答五、企业未按规定申报缴费基数、欠缴社会保险费有何处罚措施? 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企业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养老保险政策问答六、如何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企业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8%建立。 养老保险政策问答七、欠费或中断缴费,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如何处理? 凡不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即视为欠缴。欠缴月份暂不记个人账户,待单位或个人按规定补齐欠缴金额后方可补记个人账户。 从业人员因各种原因中断工作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计算缴费年限,其个人账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封存,个人账户继续计息。从业人员调动或中断工作前后个人账户的储存额累计计算,不间断计息。 养老保险政策问答八、职工在企业间流动时,养老保险如何转移? 参保职工在本省统筹范围内流动时,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不转移基金;职工跨统筹范围流动时,除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外,还要转移个人账户中1998年1月1日之前的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加上从1998年1月1日起记入的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 养老保险政策问答九、职工符合什么条件可以办理退休,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年限满1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应当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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