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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工资政策问答

时间:2007-4-19 来源: 作者: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阅读次 【字号: 小字
 劳动工资政策问答
  劳动工资政策问答1 、什么是工资?
  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劳动工资政策问答2 工资应如何支付?
  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卷替代货币支付。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劳动工资政策问答3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内工资应该如何支付?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不超过180天的,由企业发给本人工资70%的病假工资;累计超过180天的,发给本人工资60%的疾病救济费。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以本人休病假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能低于工资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劳动工资政策问答4 什么是标准工时工作制度?
  标准工时工作制度是指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工作制度。
  劳动工资政策问答5 什么是综合计算工时制度?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 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作制度,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劳动工资政策问答6 符合哪些条件的职工可以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2)地质、石油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的职工。
 
劳动工资政策问答7  什么是不定时工作制度?
  不定时工作制度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用的一种工作制度。
 
劳动工资政策问答8  符合那些条件的职工可以执行不定时工作制?
  (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用的一种工时制度。
  (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的职工。
  
劳动工资政策问答9、 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应如何支付?
  (1)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劳动者加班加点,用人单位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1 安排劳动者延长劳动工作时间的,应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工资150%的工资报酬;2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200%的工资报酬;3 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300%的工资报酬。劳动者“本人工资”的计算方法是:用劳动者的月工资除以月制度工作天数(20.92天),得到日工资,用日工资除以8小时得出小时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2)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总法定标准时间,超过部分按照延长工作时间计算加班工资,即用人单位应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工资150%的工资报酬;在法定休假日工作,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3)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不享受加班工资的有关规定。
   
劳动工资政策问答10、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是否应支付加班工资?
    若劳动者执行每周工作40小时、每天工作8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在用人单位不能安排补休的情况下,应当支付加班费。执行其他工时制度的,则不需支付加班费。
   
劳动工资政策问答11、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可否安排补休代替支付加班工资?
    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用人单位必须按照规定支付加班费,不能安排补休代替支付加班工资。
   
劳动工资政策问答12、哪些法定休假日应支付加班工资?
     法定休假日包括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其中,元旦1天,春节3天,国际劳动节3天,国庆节3天。劳动者在以上法定休假日工作,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劳动工资政策问答13、加班加点有时间限制吗?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劳动工资政策问答 14、用人单位拖欠或克扣职工工资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是什么?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职工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职工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同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责令用人单位按相当于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合的1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劳动工资政策问答15、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有何规定?
    最低工资标准是少数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确无正常工资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发放工资的),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劳动报酬。有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将最低工资作为正常的工资支付标准。
    自2006年10月1日起,我市调整了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现执行的月、周、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540元、129.1元、25.8元、3.2元。最低工资标准将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发展及时调整。
    用人单位需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应履行必要的民主程序并事先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劳动工资政策问答16、哪些收入不属于最低工资组成部分?
     用人单位按规定发给职工的加班加点工资,中、夜班费,高温、低温、矿山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艰苦岗位津贴,通过补贴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及劳动者的保险、福利待遇。
    
劳动工资政策问答17、支付给在试用、见习、熟练期的劳动者的工资是否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在试用、见习、熟练期的劳动者,只要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就应按照约定支付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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