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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4-6 来源: 作者: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阅读次 【字号:大 中 小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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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知识问答 工伤保险知识问答1:什么是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是国家和社会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知识问答2:《工伤保险条例》从什么时间开始实施? 《工伤保险条例》从2004年1月l日起施行。2004年1月1日前己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 . 工伤保险知识问答3:哪些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 (1)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均应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2)除依照或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外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也应参加工伤保险,具体办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工伤保险知识问答4:职工在什么情况下应认定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知识问答5:职工在什么情况下视同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工伤保险知识问答6:职工在什么情况下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因犯罪或者造反治安管理伤亡的;(2)醉酒导致伤亡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 工伤保险知识问答7: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怎么办?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工伤保险知识问答8:工伤认定申请的主体有哪些? (1)职工所在单位:(2)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3)职工所在单位的工会组织。 工伤保险知识问答9:用人单位如何为职工申请工伤认定? 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 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因交通事故、失踪、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伤害及受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不能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申请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 日。 用人单位未在上述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工伤保险知识问答10:用人单位不为职工申请工伤认定怎么办?。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l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工伤保险知识问答11: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提交哪些材料? (I)工伤认定申请表;(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3)医疗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诊断鉴定书)。 工伤保险知识问答12:什么是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工伤保险知识问答13:什么情况下应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如何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或停工留薪期满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青岛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同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并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要求参加劳动能力鉴定。青岛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委托五市和崂山、黄岛、城阳区劳动保障部门代为受理鉴定申请。 工伤保险知识问答14: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工伤保险知识问答15: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怎么办?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沦。 工伤保险知识问答16:职工发生工伤应如何救治?工伤医疗待遇包含哪些内容? 职工发生工伤,用人单位应采取措施及时将职工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救治,情况紧急时可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工伤医疗待遇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治疗工伤所需挂号费、医疗费、药费、住院费等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2)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3)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4)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所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康复费用;(5)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亭受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保险知识问答17:工伤职工如何配置辅助器具?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知识问答18:什么是工伤停工留薪期? 工伤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停止工作接受治疗并享受有关待遇的期限。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保险知识问答19:工伤停工留薪期内的待遇是怎么规定的?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工伤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伤残等级发给伤残待遇。 工伤保险知识问答20: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标准有何规定?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可按月领取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 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保险知识问答21: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享受哪些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工伤保险知识问答22:一至四级工伤职工是否缴纳医疗保险费? 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应当缴纳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工伤保险知识问答23: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享受哪些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按排适当工作。难以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似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3)如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保险知识问答24:七至十级工伤职工享受哪些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保险知识问答25:五至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是多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基体标准为:5级20个月,6级18个月,7级16个月,8级14个月,9级12个月,10级10个月,患职业病的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50%: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5级35个月,6级30个月,7级25个月,8级20个月,9级15个月,10级10个月。 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保险知识问答26:因工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可以领取哪些待遇? (1)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放,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另外,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上述待遇。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不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只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 工伤保险知识问答27: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应符合那些条件? 工亡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依靠工亡职工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抚恤金: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2)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3)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4)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5)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6)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7)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工伤保险知识问答28: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在什么情况下应当停止享受抚恤金? (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2)就业或参军的:(3)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5)死亡的;(6)领取抚恤金的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抚恤金资格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抚恤金。 工伤保险知识问答29: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如何处理? 职工因工外出期问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工伤保险知识问答30:什么是工伤职工工伤复发?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是指职工因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经过医疗机构采取必要的诊断治疗,包括病情检查、确诊、药物治疗、手术治疗等医疗措施,确定工伤职工病情痊愈,可以终结医疗,终止停工留薪期,经过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确定伤残等级或者正处于劳动能力鉴定过程中,工伤职工原有病情不同程度地重新发作。 工伤保险知识问答31: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需治疗的,享受哪些待遇?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需要诊断治疗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待遇;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按照规定配置,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工伤保险知识问答32:工伤职工的本人工资如何确定? 《工伤保险条例》所指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工伤保险知识问答33:工伤职工在什么情况下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3)拒绝治疗的:(4)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工伤保险知识问答34:用人单位发生变化的,工伤责任由谁承担?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依法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工伤保险知识问答35: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的,工伤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的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工伤保险知识问答36:职工再次发生工伤如何处理? 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工伤保险知识问答37: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有哪些?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在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 工伤保险知识问答38: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包括哪些内容? 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其中“治疗期间费用”是指劳动能力鉴定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 . 工伤保险知识问答39: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的一次性赔偿金按什么标准计算? 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l倍。 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赔偿基数的1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 赔偿基数指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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