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就业问答
就业人员指在男16至60岁,女16至55岁的法定劳动年龄内,从事一定的社会经济活动,并取得合法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人员。其中劳动报酬达到和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为充分就业;劳动时间少于法定工作时间,且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本人愿意从事更多工作的,为不充分就业。失业人员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工作能力,无业且要求就业而未能就业的人员。虽然从事一定社会劳动,但劳动报酬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视同失业。就业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男16-60岁,女16-55岁),从事一定的社会经济活动,并取得合法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状态。其中,劳动报酬达到和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为充分就业;劳动时间少于法定工作时间,且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本人愿意从事更多工作的,为不充分就业。就业的类型:
①充分就业全日制就业:是指在调查周内工作时间达到标准工作时间的(即20小时)的就业形式。
②不充分就业(又称就业不足):是指非个人原因,在调查周内工作时间不到标准工作时间的一半,并愿意从事更多工作的人员。
③弹性就业:是指不限时间、不限收入、不限场所的灵活多样的就业形式。
④阶段性就业:是指在劳动者的职业生涯中,自愿退出社会劳动一个阶段后,再参加社会劳动的一种就业形式。
⑤非正规就业(全称是“非正规部门就业”):是指规模很小的从事商品生产、流通、和服务的单位。主要包括微型企业、家庭的生产服务单位及独立的个体劳动者。
二、就业人员的种类、范围
就业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男16-60岁,女16-55岁),从事一定的社会经济活动,并取得合法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状态。其中,劳动报酬达到和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为充分就业;劳动时间少于法定工作时间,且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本人愿意从事更多工作的,为不充分就业。
三、失业人员的种类、范围
失业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工作能力,无业且要求就业而未能就业的人员。其中,虽然从事一定社会劳动,但劳动报酬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视为失业人员。具体包括:(1) 新成长劳动者。包括应届大、中专毕业生,职业学校毕业生,技工学校毕业生,劳动预备制培训结业人员;(2) 已与原工作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就业转失业人员;(3) 有就业要求的农转非人员和外地户口迁入人员;(4) 有就业要求的其他社会闲散人员。
四、就业困难群体界定
我市就业困难群体主要包括以下人员:女满40周岁、男满45周岁及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2002年底前女满40周岁、男满45周岁及以上与企业签订至法定退休年龄保留养老、医疗保险关系的"协保"人员;夫妻双下岗或失业以及一方下岗、一方失业的人员;7-10级工伤下岗失业人员;其他家庭生活特别困难、就业要求迫切的大龄特困下岗失业人员。
五、《失业证》管理知识问答
失业证是确认失业人员身份、求职择业和办理录用手续的凭证。失业人员凭失业证进入各类职业介绍机构求职择业,凭证享受有关失业保险待遇和促进就业政策补贴。
六、《失业证》的发放范围
具有本市城镇户口,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未就业或与原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无劳动报酬或其他合法的经济收入,有就业要求且正在积极寻找工作的劳动者。
七、《失业证》办理须知
失业证是确认失业人员身份、求职择业和办理录用手续的凭证。失业人员凭失业证进入各类职业介绍机构求职择业,凭证享受有关失业保险待遇和促进就业政策补贴。失业人员应到市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参加职业指导,领取失业证。
八、《失业证》的办理程序和服务事项
未就业的失业人员持户口薄、学历证明及近期1寸免冠彩照2张(其中,劳动预备制培训合格人员须持《职业资格证书》或《岗位培训证书》) 到市就业服务中心进行失业登记,经职业指导后,领取失业证。
九、《失业证》的有效期限
失业证有效期为一年,持失业证的失业人员应于到期前15日内到原发证机构进行延期审验,未经审验的失业证视为无效证件。
十、《失业证》丢失补办程序
失业证丢失,由本人到发证机构提出补发申请,并在新闻媒体公告,经批准后,由发证机构补发。
十一、《失业证》收回办理
以下情况,应收回《失业证》:(1)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2)失业人员实现就业并办理就业手续的;(3)失业人员申请自谋职业并办理自谋职业手续的;(4)失业人员在非正规定就业劳动组织或公益性岗位工作,并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的;(5) 失业人员通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参加社会保险投保的;(6) 失业人员在死亡并由办理死亡注销手续的;(7) 失业人员因户口迁移、出国定居、应征服兵役、升学以及其原因需要转移档案的。
十二、职业指导的概念、形式和作用:
(一)概念。职业指导是指就业服务机构,对求职者(或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咨询和服务,帮助求职者选择职业、帮助用人单位招聘员工的活动。
(二)形式。由各区、市就业服务中心组织本辖区内符合
职业登记条件的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采取统一集中授课的方式,进行劳动保障政策法规、社会保险接续、失业人员管理、促进就业政策等方面知识的宣讲,指导后进行分流登记:对有培训要求的,组织其到培训机构参加职业培训;对有求职要求的,指导其进入劳动力市场求职择业;对拟自谋职业的,指导其到市创业指导中心参加创业指导。职业指导结束后,由各区、市就业服务中心通知参加职业指导人员领取失业证。在集中职业指导的基础上,由就业服务中心对“4045”人员等就业困难群体进行“一对一”的就业帮扶指导。
(三)作用。由于社会职业多种多样,人们对职业的选择,大多是在毫无职业经验的情况下进行的,难免会出现一些不够正确,或不够恰当的选择。而职业指导作为指导人们正确选择职业的一种重要手段,可以为失业人员提供劳动保障政策法规、社会保险接续、失业人员管理等方面的知识讲解,帮助失业人员了解职业供求状况,掌握求职方法,确定择业方向,提高择业能力,从而达到了解就业政策、就业形式、确定选择职业的目的。
十三、哪些失业人员应接受职业指导:
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由就业转失业人员、新成长劳动者和其他失业登记人员,在领取失业证前,应参加由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组织的职业指导。已领取失业证或协保证的人员,拟自谋职业的,也应参加由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组织的职业指导。
十四、求职时需带的证件:
求职时应持本人身份证、职业资格证及学历证书等证件。其中失业人员应持失业证;本地农村劳动力应持就业指导手册;外地求职者应持暂住证、育龄妇女还应持计划生育证明;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应持就业介绍信等有关证件。
十五、如何求职择业
求职者可持相关证件到各职业介绍机构求职,或直接联系用人单位进行求职。求职者到职业介绍机构求职,应先进行求职登记,填写《求职登记表》,由工作人员将其登记信息录入人力资源管理系统,为其开展职业介绍服务,也可通过现场招聘与用人单位面谈。
十六、就业岗位信息查询
目前,求职者可以通过三个渠道查询信息: 一是通过各职业介绍机构的触摸屏、大屏幕查询岗位信息;二是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的查询岗位信息;三是利用互联网查询岗位信息。
十七、求职者应注意的事项
⑴求职者要到政府开办的或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职业介绍机构求职;
⑵要按照市场“双向选择、公平竞争”的原则,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客观分析评价自己,避免因期望值过高而遭遇挫折。
⑶要了解劳动力市场供求情况,在对岗位信息中的职位描述、招聘条件都明确的情况下进行选择。
⑷对求职过程中遇到的挫折要有充分的心理准备,从自身查找原因,做好心理调整。要积极寻找机会,通过参加培训提高个人就业竞争力,克服消极等岗、盲目自卑情绪。
⑸要注意维护个人合法权益。应聘过程中,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报名费、登记费、培训费、押金或保证金等,对这些费用,求职者应拒绝交纳;求职者被录用后,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十八、就业手续的办理程序和服务程序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后,应在劳动者第一个工作日前到市就业服务中心办理就业手续。就业手续是订立劳动合同、办理劳动合同备案、社会保险等手续的依据。
为城镇失业人员办理就业手续,需提报失业证、招用人员登记表、招用人员就业备案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为农村劳动力办理就业手续,需提报就业指导手册、招用人员登记表、招用人员就业备案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为外来从业人员办理就业手续,需提报身份证复印件、招用人员登记表、招用人员就业备案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
十九、赴境外就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中国公民申请境外就业必须具备的条件:一是具备一定的适合涉外工作的专业技术;二是要有良好的道德修养, 遵守前往国的法律和劳动纪律;三是要有健康的身体,能够适应前往国的气候条件和劳动环境;四是要有必要的语言能力, 尤其是直接和外方打交道的外语水平, 但一般集体从事劳务者可不必强调外语能力 。
二十、境外就业手续的办理程序:
个人申请赴境外就业的基本程序:
第一步:选择经劳动保障部批准的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可实地查看该公司是否具有劳动保障部核发的“境外就业中介经营许可证”,也可登陆劳动保障部的网站(http://www.molss.gov.cn)“国际合作”栏查询。
第二步:可向中介机构所在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调查了解所选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及资信情况;
第三步:根据自身的技能水平、教育背景、身体状况、语言能力、适应能力、待遇期望等因素确定境外就业的行业和工种。
第四步:初步了解工作条件和待遇水平,其中包括技能要求、工作时间、工资标准、劳动安全卫生条件、食宿条件、合同期限、相关保险及中介服务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等。
第五步:报名,提供相应个人材料并与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签订中介服务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违约责任、赔偿条款等内容。如需缴纳报名定金,应在协议书中约定偿还条件和期限。
第六步:参加外方雇主或中介公司组织的面试。
第七步:阅读并充分理解境外就业劳动合同的内容,特别要仔细确认基本工资、日/周工作时间、加班工资标准、劳动条件、住宿伙食、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往返交通、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八步:根据外方雇主的要求,参加相应的语言或技能培训。
第九步: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因私护照。
第十步:委托中介机构办理工作签证。
第十一步:参加行前教育。
二十一、赴境外就业应注意的事项:
(1)问:境外就业有哪些特别注意事项?
1、国外并不是到处是黄金,注意不要上当受骗。有的地方工作十分艰苦,存在一定风险。
2、遇到问题,不要采取过激行为,更不能有违法举动。
3、在国外工作期间,您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义务,不允许参加任何当地政治组织和邪教组织。
4、如果您需要将工资存入银行或汇回国内,一定要通过正规银行。不要为了赚钱轻易相信那些利息比较高的私人银行,避免受骗。
5、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出国务工期间,国家会保护您的合法权益;但是如果您通过不正规途径出国务工,或者在国外违法犯罪,您的权益就难以得到保护。
6、您的护照、工作准证等重要证件,您可以委托派您出国的中介公司的现场代表或雇主统一管理,也可以自己保管。如由您自己负责,一定要妥善保管。
(2)什么是境外就业?
境外就业是指中国公民与境外雇主签订劳动合同,在境外提供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就业行为。
(3)境外就业市场需要哪些方面的就业人员?
近年来, 海外就业市场需要的就业人员主要有:
1、劳动密集型:也就是以体力劳动为主的一般性劳动, 如建筑工人、石油工人、矿山工人 、农业工人、园林工人、清洁工人等以消耗体力为主的就业人员;
2、技术密集型:也就是以技术技艺为主的劳动, 如规划设计人员、设备安装人员、高级厨师、工程技术人员、园艺工艺人员等以自身技术为主的就业人员;
3、知识密集型:也就是以专业知识为主的劳动、如专家教授、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研究人员等以消耗脑力为主的就业人员。
(4)允许我国劳动力进入的国家有哪些?
目前,允许我国劳动力进入的国家主要有:如美国、德国、法国、瑞士、加拿大、俄罗斯、新加坡、韩国、日本、澳大利亚、新西兰等;也有一些发展中国家, 如伊朗、伊拉克、巴西、 阿根廷等。
二十二、灵活就业有哪些形式
灵活就业是相对于正规就业和全日制就业的一种就业形式,主要包括非正规就业、非全日制就业,如季节工、小时工、临时工、从事社区服务工作等。从事灵活就业,应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工资支付方面,可以按小时工资、日工资或周工资的形式支付报酬。
二十三、非正规就业的概念、特点及项目介绍
非正规就业是指下岗失业和 “协保”人员个人或组织起来,通过参与社区的便民利民服务、家政服务、城市管理服务以及各类公益性节庆活动和企事业单位提供各种临时性、突击性的劳务,难以建立或暂无条件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一种就业形式。
特点:一是就业容量多,发展潜力大;二是就业形式灵活;三是岗位技能要求不高,适合安置就业困难群体。
项目: ⑴社区便民利民服务项目。包括: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和幼儿、学生接送服务(不包括出租车接送),避孕节育咨询,优生优育优教咨询,水、电、暖、煤气管道维修,为中小学生提供小饭桌服务,街道卫生清扫,搬家,钟点劳务,家政服务,房屋修缮,安全保卫。
⑵社区公共管理和服务项目。包括公共环境绿化,公共设施维护,停车场管理,社区文化、教育、体育、医疗、保健、娱乐等服务和面向驻社区机关、事业单位后勤保障社会化的各类服务。
⑶为各类公益性节庆活动提供的突击性劳务和为企事业单位提供各种临时性、突击性劳务等服务项目。
二十四、非全日制就业的概念和特点
非全日制就业是指以小时计报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个小
时的用工形式。其特点是,灵活性强。
二十五、建立非全日制劳动关系的条件
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非全日制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般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在一个月以内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订立口头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提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二十六、公益性岗位介绍、从业人员认定条件介绍
公益性岗位是指涉及社区居民公共利益的非营利性的公共管理和公益性服务岗位。具体包括: 社区劳动保障协管员等社区管理服务岗位;社区安全保卫;社区卫生保健;公共环境绿化;停车场管理;社区公用设施维护;社区文化、教育、体育、保健、托老、托幼服务;其他公益性岗位等。
从业人员认定条件:从事公益性岗位的人员为 "4045"人员、享受城镇居民家庭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
二十七、公益性岗位补贴种类和标准(平度暂未执行)
(1)公益性岗位开发补贴。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4045''人员和''低保"人员并签订了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每安置1人且工作满1年,每年给予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1000元的岗位开发补贴(根据青劳社〈2005〉52号文件规定,新认定的公益性岗位不在给予公益性岗位开发补贴)。
(2)公益性岗位工资补贴。公益性岗位安置"4045"人员、协保人员和"低保"人员,月工资收入低于青岛市上年度社平工资50%的,给予每人每月150元的工资补贴。根据青劳社〈2005〉52号文规定,公益性岗位工资补贴调整为: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每日工作时间在4小时以上(含4小时)6小时以下,且月工资不低于青岛市最低工资标准50%的,给予每人每月100元的工资补贴;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每日工作时间在6小时以上(含6小时),且月工资不低于青岛市最低工资标准75%的,给予每人每月150元的工资补贴。
(3)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4045"失业人员和"低保"失业人员从事公益性岗位劳动,以青岛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照基本养老保险20%、基本医疗保险10%、失业保险l%的比例,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二十八、公益性岗位补贴的申领程序(平度暂未执行)
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公益性岗位开发补贴、从业人员工资和社会保险补贴的申报、领取、发放和管理。公益性岗位开发补贴分两次申报,人员安置次月预拨50%,人员安置满一年后再核拨剩余部分;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工资和社会保险补贴于人员安置次月起逐月申报。从业人员工资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由由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代为发放。
二十九、过渡性就业知识问答
过渡性就业是指下岗失业人员在实现正规就业前,由各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组织起来,通过就业派遣的方式,安排他们在过渡性就业基地从事一些临时性、灵活性的社会公益性劳动,获得劳动报酬,提高职业技能,为尽快实现正规就业创造条件的一种新的就业形式。
三十、从事过渡性就业范围(平度暂不执行)
市内四区城镇下岗失业人员中具备就业条件、市场就业困难的群体,包括: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单亲家庭的失业人员,夫妻双下岗或失业以及一方下岗、一方失业的人员,7-10级工伤下岗失业人员,以及其他家庭生活困难、就业要求迫切的大龄、特困下岗失业人员及"协保"人员。
三十一、从事过渡性就业的办理程序和服务事项(平度暂不执行)
按照过渡性就业基地提供的岗位区域分布,过渡性就业人员
由市、区、街三级就业服务机构统一招聘、派遣。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持《失业证》、《协保证》及本人身份证等证件,到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招聘专场或户口所在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报名。
对派遣到过渡性就业岗位的下岗失业人员,由户口所在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开具《过渡性就业派遣单》,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核发《过渡性就业手册》,下岗失业人员持《过渡性就业派遣单》和《过渡性就业手册》到过渡性就业基地报到。
三十二、《再就业优惠证》的管理规定、作用:
(1)《再就业优惠证》采用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再就业优惠证》由本人保管;被用人单位招收录用的,享受优惠政策期间,《再就业优惠证》由用人单位保管。
(2)《再就业优惠证》实行年检制度。下岗失业人员应按照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告知的时间参加年检。
(3)为防止弄虚作假、欺骗冒领等行为,对下岗失业人员转让、租借、涂改《再就业优惠证》的,要没收或注销其《再就业优惠证》。对用人单位伪造、租借《再就业优惠证》骗取国家政策扶持和资金的行为,要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对发证机构违反有关规定变卖或滥发《再就业优惠证》的,要严肃处理,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再就业优惠证》是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的凭证。下岗失业人员持《再就业优惠证》可以享受规定的税费减免、小额贷款担保、社会保险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免费就业服务等各项再就业优惠政策。
三十三、《再就业优惠证》发放范围
进行失业登记的城镇就业转失业人员和一户两代、夫妻双失业、单亲抚养未成年子女等就业困难群体。
三十四、《再就业优惠证》办理须知
按照人员类别,《再就业优惠证》可由个人或单位申领。其中,失业、“协保”、“低保”人员由个人到户口所在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申领(五市三区到户口所在区、市就业服务中心申领),下岗职工和破产企业职工由用人单位负责为其申领。
三十五、《再就业优惠证》办理程序和服务事项
失业、“协保”、“低保”人员申领《再就业优惠证》时需提供本人《失业证》或《协保证》、低保证明,个人近期1寸免冠彩色照片两张。2002年9月30日以后,已办理了自谋职业就业手续并已收回《失业证》的人员,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或许可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三十六、《再就业优惠证》的管理规定和问答
(1)《再就业优惠证》采用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再就业优惠证》由本人保管;被用人单位招收录用的,享受优惠政策期间,《再就业优惠证》由用人单位保管。
(2)《再就业优惠证》实行年检制度。下岗失业人员应按照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告知的时间参加年检。
(3)为防止弄虚作假、欺骗冒领等行为,对下岗失业人员转让、租借、涂改《再就业优惠证》的,要没收或注销其《再就业优惠证》。对用人单位伪造、租借《再就业优惠证》骗取国家政策扶持和资金的行为,要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对发证机构违反有关规定变卖或滥发《再就业优惠证》的,要严肃处理,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三十七、个人申领《再就业优惠证》应必备的资料
失业、“协保”、“低保”人员申领《再就业优惠证》时需提供本人《失业证》或《协保证》、低保证明,个人近期1寸免冠彩色照片两张。2002年9月30日以后,已办理了自谋职业就业手续并已收回《失业证》的人员,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或许可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三十八、自谋职业人员的范围
自谋职业人员是指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
三十九、自谋职业人员手续办理和服务事项:
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领取了工商营业执照(不含临时营业执照)或其他许可证后,应到户口所在就业服务中心提出自谋职业申请,填写《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申请审批表》,经复核审查后,通过计算机系统为自谋职业失业人员办理就业手续,收回《失业证》,纳入就业管理。
四十、持《再就业优惠证》的自谋职业人员的优惠政策
(1)免税政策。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所得税。
(2)免费政策。除国家限制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所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从事个体经营涉及的各种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具体免费项目包括:
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经纪人管理费;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预防接种劳务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健康合格证工本费;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金。 公安部门收取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治安费、《公共场所安全审查合格证》工本费、《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准产证》工本费、《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准销证》工本费、《技防工程施工许可证》工本费;烟草部门收取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费; 房产部门收取的抵押权、典权登记费;劳动部门收取的用工信息发布费、职业中介书面信息咨询费、劳动合同鉴证费(劳动合同由鉴证改为备案后不再收费)、职业资格证书费、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委托存档及保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费;人才市场收取的人才交流信息查询费。其中,劳动力市场收取的职业中介书面信息咨询费、人才市场收取的人才交流信息查询费针对所有下岗失业人员;经贸部门收取的铁路道口安全管理费; 交通部门收取的《水路运输许可证》及副本工本费、《筹建水路运输许可证》工本费、《船舶营业运输证》工本费、《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本费、《道路运输证》及标贴工本费、《汽车驾驶、维修从业人员资格证》工本费、《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工本费;科技部门收取的《技术贸易许可证》工本费、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费;农机部门收取的《农机修配厂(点)牌证》工本费;体育部门收取的《体育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文化部门收取的《文化经营许可证》工本费、《电影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油区管理部门收取的《油区内运输油品准运证》工本费;涉及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的其他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3)小额贷款担保。符合条件的人员,可申请小额贷款担保。贷款额度一般为2万元,对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
(4)自谋职业扶持金。对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可将其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对"4045"失业人员,可给予一次性自谋职业扶持金。
四十一、申领自谋职业扶持金的范围及标准(平度暂未执行)
市内四区女满40周岁、男满45周岁及以上的失业人员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可持本人《再就业优惠证》、工商营业执照(不含临时营业执照)或其他许可证明,到本人户口所在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提出自谋职业申请,经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办理自谋职业手续后,可申领自谋职业扶持金。
⑴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4045"失业人员办理自谋职业手续后,可将其应领取而尚未领完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对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一次性支付的失业保险金最长计算至法定退休年龄月份),并给予4000元的一次性自谋职业扶持金,但其未享受的从失业保险金中列支的职业介绍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不再享受。
⑵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已享受完失业保险待遇的“4045"失业人员,办理自谋职业手续后,可给予4000元的一次性自谋职业扶持金。
⑶对女不满40周岁、男不满45周岁,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自谋职业,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可领取最多不超过1600元的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
四十二、自谋职业扶持金的申领条件、申领办法(平度暂未执行)
“4045"失业人员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可持本人《再就业优惠证》、工商营业执照(不含临时营业执照)或其他许可证明,到本人户口所在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提出自谋职业申请,各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及时到失业人员经营场所进行核实,将核实意见及有关申请材料报所在区就业服务中心,办理就业手续,经市就业服务中心核准后发放。
四十三、用工招聘信息
用工单位持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招聘简章,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办事人员身份证到就业服务中心进行用工登记,填写用工登记表,工作人员将招聘信息竞录入人力资源管理系统,通过电子屏发布招聘信息,单位可于每周三到劳动力市场设摊招聘,与求职者洽谈。
四十四、失业保险待遇的申领程序和服务事项
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应由本人每月在规定的时间到户口所在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申报手续,经核准后到指定的银行(储蓄所)领取失业保险金。无正当理由当月不进行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当月失业保险金的领取资格。连续两个月无正当理由不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视为自动放弃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四十五、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办理程序和服务事项
失业人员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应持档案材料、户口簿或户口转移证明及原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区、市就业服务中心开具的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证明,按照不同情况到相应机构办理:
⑴失业人员由市内四区转移到五市、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或外市地的,到市就业服务中心办理。
⑵失业人员由五市、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或外市地转移到市内四区的,到市就业服务中心办理。
⑶失业人员由外市地转移到五市、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或五市、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之间相互转移的,到转入地就业服务中心办理。
⑷凡参加省失业保险基金统筹的驻青单位,其职工失业后,需到省劳动就业办公室办理失业保险关系。
四十六、企业吸纳失业人员就业优惠政策和认定程序(平度暂不执行)
企业招用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可根据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享受不超过三年的税收减免政策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另外,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再就业援助项目的,可享受一次性资金扶持。
四十七、公益性岗位优惠政策和认定条件(平度暂不执行)。
公益性岗位的优惠政策是:(1)公益性岗位开发补贴;(2)公益性岗位工资补贴;(3)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
公益性岗位的认定条件是:(1)人员为本市“4045”人员和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2)用人单位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一年以上;(3)月工资不低于青岛市最低工资标准。
四十八、失业人员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和办理程序
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1)免税政策。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所得税;
(2)免费政策。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等;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卫生监测费等;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公安部门收取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治安费等;烟草部门收取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费;劳动部门的用工信息发布费等;经贸部门收取的铁路道口安全管理费;交通部门收取的《水陆运输许可证》及副本工本费等;科技部门收取《技术贸易许可证费》等;农机部门收取的《农机修配厂牌证》工本费;文化部门收取的《文化经营许可证工本费》;体育部门收取的《体育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油区管理部门收取的《油区内运输品准运证》工本费;涉及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的其他登记证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
(3)小额贷款担保(平度暂不执行)。可申请小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为2万元,对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
(4)自谋职业扶持金。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可将其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其中,“4045”人员,可给予一次性自谋职业扶持金。
办理程序:
凭借《再就业优惠证》和营业执照直接到所在市税务部门申请税收减免。
四十九、非正规就业的优惠政策和办理程序(平度暂不执行)
非正规就业的优惠政策:工商登记政策;税收政策;商业保险政策;社会保险政策。
办理程序:下岗失业人员办理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应持劳动组织合约、从事服务项目相关资格证明、场地使用协议、从业人员花名册、失业证、协保证等证件,到就业服务机构认定,发给《青岛市非正规就业证》。
五十、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
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须为该外国人申请就业许可,经获准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后方可聘用。 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从事的岗位应是有特殊需要,国内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国人,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指没有取得定居权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依法从事社会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和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
本规定不适用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和联合国驻华代表机构、其他国际组织中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员。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及其授权的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外国
第二章 就业许可
第五条 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须为该外国人申请就业许可,经获准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以下简称许可证书)后方可聘用。
第六条 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从事的岗位应是有特殊需要,国内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
用人单位不得聘用外国人从事营业性文艺演出,但符合本规定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人员除外。
第七条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须具备下列条件:
㈠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㈡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和相应的工作经历;
㈢无犯罪记录;
㈣有确定的聘用单位;
㈤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下简称代替护照的证件)。
第八条 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应持职业签证入境(有互免签证协议的,按协议办理),入境后取得《外国人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和外国人居留证件,方可在中国境内就业。
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即持F、L、C、G字签证者)、在中国留学、实习的外国人及持职业签证外国人的随行家属不得在中国就业。特殊情况,应由用人单位按本规定的审批程序申领许可证书,被聘用的外国人凭许可证书到公安机关改变身份,办理就业证、居留证后方可就业。
外国驻中国使、领馆和联合国系统、其他国际组织驻中国代表机构人员的配偶在中国就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关于外国驻中国使领馆和联合国系统组织驻中国代表机构人员的配偶在中国任职的规定》执行,并按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许可证书和就业证由劳动部统一制作。
第九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人可免办就业许可和就业证:
㈠由我政府直接出资聘请的外籍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或由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出资聘请,具有本国或国际权威技术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确认的高级技术职称或特殊技能资格证书的外籍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并持有外国专家局签发的《外国专家证》的外国人;
㈡持有《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事海上石油作业工作准证》从事海上石油作业、不需登陆、有特殊技能的外籍劳务人员;
㈢经文化部批准持《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进行营业性文艺演出的外国人。
第十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人可免办许可证书,入境后凭职业签证及有关证明直接办理就业证:
㈠按照我国与外国政府间、国际组织间协议、协定,执行中外合作交流项目受聘来中国工作的外国人;
㈡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中的首席代表、代表。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须填写《聘用外国人就业申
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向其与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同级的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有效文件:
㈠拟聘用的外国人履历证明;
㈡聘用意向书;
㈢拟聘用外国人原因的报告;
㈣拟聘用的外国人从事该项工作的资格证明;
㈤拟聘用的外国人健康状况证明;
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批。
第十二条 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后,用人单位应持申请表到本单位所在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办理核准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或授权的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应指定专门机构(以下简称发证机关)具体负责签发许可证书工作。发证机关应根据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和劳动力市场的需求状况进行核准,并在核准后向用人单位签发许可证书。
第十三条 中央级用人单位、无行业主管部门的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可直接到劳动行政部门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和办理就业许可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聘雇外国人,无须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可凭合同、章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和本规定第十一条所规定的文件直接到劳动行政部门发证机关申领许可证书。
第十四条 获准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须由被授权单位向拟聘用的外国人发出通知签证函及许可证书,不得直接向拟聘用的外国人发出许可证书。
第十五条 获准来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应凭劳动部签发的许可证书、被授权单位的通知函电及本国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证件,到中国驻外使、领馆、处申请职业签证。
凡符合本规定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人员,应凭被授权单位的通知函电申请职业签证;凡符合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人员,应凭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签发的通知函电申请职业签证;凡符合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人员,应凭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的通知函电和文化部的批件(径发有关驻外使、领馆、处)申请职业签证。
凡符合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人员,应凭被授权单位的通知函电和合作交流项目书申请职业签证;凡符合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人员,应凭被授权单位的通知函电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证明申请职业签证。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在被聘用的外国人入境后十五日内,持许可证书、与被聘用的外国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其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证件到原发证机关为外国人办理就业证,并填写《外国人就业登记表》。
就业证只在发证机关规定的区域内有效。
第十七条 已办理就业证的外国人,应在入境后三十日内,持就业证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居留证。居留证件的有效期限可根据就业证的有效期确定。
第四章 劳动管理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与被聘用的外国人应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即行终止,但按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后可以续订。
第十九条 被聘用的外国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时,其就业证即行失效。如需续订,该用人单位应在原合同期满前三十日内,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延长聘用时间的申请,经批准并办理就业证延期手续。
第二十条 外国人被批准延长在中国就业期限或变更就业区域、单位后,应在十日内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居留证件延期或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 被聘用的外国人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被解除后,该用人单位应及时报告劳动、公安部门,交还该外国人的就业证和居留证件,并到公安机关办理出境手续。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支付所聘用外国人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三条 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以及社会保险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用人单位必须与其就业证所注明的单位相一致。
外国人在发证机关规定的区域内变更用人单位但仍从事原职业的,须经原发证机关批准,并办理就业证变更手续。
外国人离开发证机关规定的区域就业或在原规定的区域内变更用人单位且从事不同职业的,须重新办理就业许可手续。
第二十五条 因违反中国法律被中国公安机关取消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用人单位应解除劳动合同,劳动部门应吊销就业证。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被聘用的外国人发生劳动争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
第二十七条 劳动行政部门对就业证实行年检。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就业每满一年,应在期满前三十日内到劳动行政部门发证机关为被聘用的外国人办理就业证年检手续。逾期未办的,就业证自行失效。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期间遗失或损坏其就业证的,应立即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挂失、补办或换证手续。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未申领就业证擅自就业的外国人和未办理许可证书擅自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拒绝劳动行政部门检查就业证、擅自变更用人单位、擅自更换职业、擅自延长就业期限的外国人,由劳动行政部门收回其就业证,并提请公安机关取消其居留资格。对需该机关遣送出境的,遣送费用由聘用单位或该外国人承担。
第三十条 对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的外国人和用人单位,由劳动行政部门收缴就业证和许可证书,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发证机关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
用职权、非法收费、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中国的台湾和香港、澳门地区居民在内地就业按《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外国人在中国的台湾和香港、澳门地区就业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十四条 禁止个体经济组织和公民个人聘用外国人。
第三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可会同公安等部门依据本规定制定本地区的实施细则,并报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劳动部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1996年5月1日起施行。原劳动人事部和公安部1987年10月5日颁发的《关于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和来中国留学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五十一、台湾、香港和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6号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6月2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0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维护台湾居民、香港和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以下简称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的合法权益,加强内地用人单位聘雇台、港、澳人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内地就业的台、港、澳人员和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的内地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依法登记的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台湾、香港、澳门地区专家在内地就业的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在内地就业的台、港、澳人员,是指:
(一)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二)在内地从事个体经营的香港、澳门人员;
(三)与境外或台、港、澳地区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受其派遣到内地一年内(公历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在同一用人单位累计工作三个月以上的人员。
第四条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实行就业许可制度。用人单位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的,应当为其申请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香港、澳门人员在内地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应当由本人申请办理就业证。经许可并取得就业证的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受法律保护。
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实行备案制度。
就业证由劳动保障部统一印制。
第五条 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第六条 用人单位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的台、港、澳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龄18至60周岁(直接参与经营的投资者和内地急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超过60周岁);
(二)身体健康;
(三)持有有效旅行证件(包括内地主管机关签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等有效证件);
(四)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具有相应的资格证明;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为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申请办理就业证,应当向所在地的地(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就业申请表》和下列有效文件:
(一)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登记证明;
(二)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人员的个人有效旅行证件;
(三)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
(四)聘雇意向书或者任职证明;
(五)拟聘雇人员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提供拟聘雇人员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用人单位提交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就业申请表》和有关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就业许可决定。对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准予就业许可,颁发就业证;对不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条件不予就业许可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用人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持就业证到颁发该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聘雇台、港、澳人员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条 香港、澳门人员在内地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由本人持个体经营执照、健康证明和个人有效旅行证件向所在地的地(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就业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香港、澳门人员提交的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与聘雇的台、港、澳人员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聘雇的台、港、澳人员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被派遣台、港、澳人员任职期满的,用人单位应当自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台、港、澳人员任职期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就业证注销手续。
在内地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香港、澳门人员歇业或者停止经营的,应当在歇业或者停止经营之日起30日内到颁发该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就业证注销手续。
第十三条 就业证遗失或损坏的,用人单位应当向颁发该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为台、港、澳人员补发就业证。
第十四条 台、港、澳人员的就业单位应当与就业证所注明的用人单位一致。用人单位变更的,应当由变更后的用人单位到所在地的地(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为台、港、澳人员重新申请办理就业证。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聘雇的台、港、澳人员之间发生劳动争议,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未为其办理就业证或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罚款。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聘雇台、港、澳人员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台、港、澳人员任职期满,用人单位未办理就业证注销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罚款。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就业证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该用人单位一年内不得聘雇台、港、澳人员。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劳动部1994年2月21日颁布的《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五十二.职业培训的概念、种类和问答:
职业培训是指对具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获得从事某种职业和做好工作所必需的专业技术知识、实际操作技能和职业道德、职业纪律而进行的教育训练。
职业培训的种类包括:就业前培训、转业培训、学徒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创业培训及其他职业培训。职业培训的层次分为初级、中级、高级、技师、高级技师以及从业资格培训。享受政府经费补贴
五十三、享受政府经费补贴人员的条件、范围:
(1)由就业转为失业的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可享受一次性政府补贴的职业技能培训;
(2)凡进行了失业登记、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城镇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未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并有求职要求的,可享受一次性政府补贴的技能培训
(3)已经参加过一次免费培训仍未实现就业的“4045”人员等就业困难群体,可享受二次政府补贴的技能培训;
(4)劳动预备制人员(未能升入高一级学校学习且有就业要求的城镇普通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组织的劳动预备制培训,可享受一次性政府培训补贴。74、享受政府经费补贴培训人员的条件、范围:平政办字[2005]35号文件规定:凡列入转移培训指标、年龄在45岁以下、持有《青岛市农村劳动力就业指导手册》的我市农村劳动力,到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基地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或专业技能证书,以及具有创业愿望和创业条件的我市农村劳动力参加创业培训,可享受一次性政府培训补助。
五十四、职业培训的补贴政策、使用范围:
参加初级以上职业资格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本市农村劳动力,按照每人不超过500元的标准据实给予培训费补助:参加专项技能培训并取得专项技能证书的,按每人不超过200元的标准给予培训费补助;参加本市紧缺职业(工种)劳动预备制培训的本市农村应届初中毕业生,按每人每学年1000元的标准给予学费补助,其中农村“低保”家庭学生的学费给予全额补助;参加本市农村劳动力创业培训补助标准按每人600元标准给予补助;项目式培训的补助标准,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培训专业、培训等级和培训成本另行确定。
五十五、可以从事职业培训的条件、机构种类:
根据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规定,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取得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的培训机构,可按照批准的职业(工种)和层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承担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机构,必须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目前已认定的培训机构主要由三类,一是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二是促进就业培训基地;三是劳动预备制培训基地。
五十六、失业人员参加职业培训的政策、条件:
凡进行了失业登记、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城镇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未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并有求职要求的,参加国家准入控制工种(职业)和我市紧缺工种(职业)培训的(以下称职业培训)可享受一次性政府培训补贴。
劳动预备制人员参加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组织的劳动预备制培训,可享受一次性政府培训补贴。
五十七、劳动预备制度介绍、使用范围、人员参加培训条件:
劳动预备制度是对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城镇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在就业前接受1-3年的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使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后,在国家政策的指导和帮助下,通过劳动力市场实现就业。
五十八、创业培训的基本常识、参加条件和培训内容:
创业培训是一种对具有创业条件和意向的人员,进行创业能力提高的培训。我市的创业培训分为两种层次,一是对具有创业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组织开展《创办你的企业》(SYB)等有关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的培训,帮助他们掌握创业技巧,学习经营管理知识,并由专家根据各自的特点,指导其选择创业项目,并帮助解决创业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二是对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负责人、新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负责人和小型私营企业主等进行提高层次培训和指导服务,主要是开展提升业务能力和对开办的企业进行诊断指导,并对其进行跟踪指导服务,帮助学员调整经营思路,修正管理措施,提高业主所创办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参加创业培训的学员可以了解国家和我市的有关政策;了解企业创办条件;企业创办的步骤方法;企业成功与发展的基本要求;企业登记注册与工商管理;企业经营中的基本法律制度;市场经济及其基本特征;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规律;企业形象设计;企业经济管理;商务活动;市场营销等。
五十九、就业准入制度的概念、种类和问答
就业准入是指根据《劳动法》和《职业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对从事技术复杂、通用性广,涉及到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的职业(工种)的劳动者,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就业上岗。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范围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向社会发布。
通过实行就业准入控制,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一是可以规范劳动力市场建设,为劳动者就业创造平等竞争就业的环境;二是可以实现劳动力资源合理开发和配置,并使其纳入良性发展轨道;三是可以促进劳动者主动提高自身的技术业务素质,使我国的就业从安置型就业转为依靠素质就业,达到使劳动者尽快就业和稳定就业的目的。
六十、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种类
国家对以下90个工种实行就业准入。这90个工种是:
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车工、铣工、磨工、镗工、组合机床操作工、加工中心操作工、铸造工、锻造工、焊工、金属热处理工、冷作钣金工、涂装工、装配钳工、工具钳工、锅炉设备装配工、电机装配工、高低压电大装配工、电子仪器仪表装配工、电工仪器仪表装配工、机修钳工、汽车修理工、摩托车维修工、精密仪器仪表修理工、锅炉设备安装工、变电设备安装工、维修电工、计算机维修工、手工木工、精细木工、音响调音员、贵金属首饰手工制做工、土石方机械操作工、砌筑工、混凝土工、钢筋工、架子工、防水工、装饰装修工、电气设备安装工、管工、汽车驾驶员、起重装卸机械操作工、化学检验工、食品检验工、纺织纤维检验工、贵金属首饰钻石宝玉石检验员、防腐蚀工。
农村牧渔生产人员:动物疫病防治员、动物检疫检验员、沼气生产工。
商业、服务业人员:营业员、推销员、出版物发行员、中药购销员、鉴定估价师、医药商品购销员、中药调剂员、冷藏工、中式烹调师、中式面点师、西式烹调师、西式面点师、调酒师、营养配餐员、餐厅服务员、前厅服务员、客房服务员、保健按摩师、职业指导员、物业管理员、锅炉操作工、美容师、美发师、摄影师、眼镜验光员、眼镜定配工、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家用电器新产品维修工、照相器材维修工、钟表维修工、办公设备维修工、保育员、家政服务员、养老护理员。
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秘书、公关员、计算机操作员、制图员、话务员、用户通信终端维修员。
六十一、职业资格证书政策规定、用途:
我国技术性职业(工种)的职业资格证书,由劳动保障部统一印制,劳动保障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和核发。职业资格证书是表明劳动者具有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和技能的证明,是劳动者求职、任职、开业和用人单位录用劳动者的主要依据,也是境外就业、对外劳务合作人员办理技能水平公证的有效证件。
六十二、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条件、办理程序:
个人要求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必须通过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鉴定是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申报职业技能鉴定,首先要根据所申报职业的资格条件,确定自己申报鉴定的等级。如果需要培训,要到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培训机构参加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分为知识要求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两部分。知识要求考试一般采用笔试,技能要求考核一般采用现场操作加工典型工件、生产作业项目、模拟操作等方式进行。经鉴定合格者,由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六十三、职业技能级别鉴定的条件、申报程序:
条件:参加不同级别鉴定的人员,其申报条件不尽相同,考生要根据鉴定公告的要求,确定申报的级别。一般来讲,不同等级的申报条件为:参加初级鉴定的人员必须是学徒期满的在职职工或职业学校的毕业生;参加中级鉴定的人员必须是取得初级技能证书并连续工作5年以上、或是经劳动行政部门审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技工学校以及其他学校毕业生;参加高级鉴定人员必须是取得中级技能证书5年以上、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生产作业可少于10年、或是经过正规的高级技工培训并取得了结业证书的人员;参加技师鉴定的人员必须是取得高级技能证书,具有丰富的生产实践经验和操作技能特长、能解决本工种关键操作技术和生产工艺难题,具有传授技艺能力和培养中级技能人员能力的人员;参加高级技师鉴定的人员必须是任技师3年以上,具有高超精湛技艺和综合操作技能,能解决本工种专业高难度生产工艺问题,在技术改造、技术革新以及排除事故隐患等方面有显著成绩,而且具有培养高级工和组织带领技师进行技术革新和技术攻关能力的人员。
申报程序:申请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可向当地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提出申请,填写职业技能鉴定 申请表。报名时应出示本人身分证、培训毕(结)业证书、《技术等级证书》或工作单位劳资部门出具的工作年限证明等。申报技师、高级技师任职资格的人员,还须出具本人的技术成果和工作业绩证明,并提交本人的技术总结和论文资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