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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4-24 来源: 作者: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阅读次 【字号:大 中 小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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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工资政策问答15、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有何规定? 最低工资标准是少数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确无正常工资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发放工资的),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劳动报酬。有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将最低工资作为正常的工资支付标准。 自2006年10月1日起,我市调整了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现执行的月、周、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540元、129.1元、25.8元、3.2元。最低工资标准将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发展及时调整。 用人单位需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应履行必要的民主程序并事先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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