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车船使用税
车船使用税是对行使于中国境内公共道路的车辆按照其种类、吨位和规定的税额征收的一种使用行为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是由国务院于一九八六年九月十五日发布,于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在全国施行。
二、车船使用税的征收范围
凡在我国境内拥有并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均应依法缴纳车船使用税或办理免税手续。
三、购车费用中是否含车船使用税
购车费用中不包含车船使用税,单位、个人购买车辆后,应自行到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使用税。
四、车船使用税的纳税期限
单位、个人购买车辆后,应自领取机动车行驶证30日内到所在地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本年度的车船使用税(个人车辆按照机动车行驶证上注册的地址,到所在地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手续)。以后年度,应在每年的3月1日至3月31日申报缴纳当年度的车船使用税。申报期如有变化,以税务机关当年公告的期限为准。符合免税条件的车辆,也应在上述期限内按规定办理免税手续。
五、车船使用税纳税地点
纳税人应到其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使用税。我市的征收机关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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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机关 |
地 址 |
咨询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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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局 |
香港西路57号办税服务厅 |
838877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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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市南分局 |
福州路52号办税服务厅 |
857695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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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市北分局 |
上清路28号办税服务厅 |
836520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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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四方分局 |
山东路179号办税服务厅 |
85669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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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李沧分局 |
永平路23号办税服务厅 |
846202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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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黄岛分局 |
长江中路188号办税服务厅 |
869884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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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崂山分局 |
秦岭路19号办税服务厅 |
888959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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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城阳分局 |
中城路南端办税服务厅 |
878696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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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保税区分局 |
保税区管委大楼综合服务厅 |
867696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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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墨市地方税务局 |
新兴路南端办税服务厅 |
885315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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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州市地方税务局 |
兰州东路283号办税服务厅 |
87207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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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南市地方税务局 |
桃园路75号办税服务厅 |
861613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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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度市地方税务局 |
杭州路64号办税服务厅 |
883668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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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西市地方税务局 |
烟台路97号办税服务厅 |
88474991 |
六、如何办理车船使用税申报缴纳手续
单位、个人购买车辆后,应自领取机动车行驶证30日内,持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到上述征收机关填写申报表,申报缴纳税款,领取车船使用税《税讫》或《免税》标志及《青岛市车船使用税纳(免)税卡》,并按规定予以粘贴或保存,以后年度验旧领新手续相同。车船使用税《税讫》或《免税》标志帖于风挡玻璃右上角,《青岛市车船使用税纳(免)税卡》与机动车行驶证一同保管,随车携带。
七、车船使用税税额标准
车船使用税税额标准见下表。遇有国家税收政策变化时,以税务机关公告的标准执行。
车船使用税税额表
八、未按规定申报缴纳车船使用税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对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免税申报手续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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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
每年税额(元)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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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人汽车 |
20座以下小型 |
260 |
小 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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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座以上大型 |
300 |
大 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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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货两用 |
0.5吨 |
160 |
按净吨位
(车辆净吨位尾数在半吨以下者,按半吨计算;超过半吨者,按一吨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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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吨 |
1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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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吨 |
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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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吨 |
2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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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货汽车 |
载 货 |
60/吨 |
按净吨位
(车辆净吨位尾数在半吨以下者,按半吨计算;超过半吨者,按一吨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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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 |
三 轮 |
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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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轮 |
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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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 骑 |
5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