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时间:2007-9-17 来源: 作者:admin 阅读次 【字号:大 中 小字】
|
行政许可名称: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拆本使用发票 行政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25条 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本许可项目不收费 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一、申请 (一)条件 具有发票领购资格并已领购订本式发票的纳税人,根据实际经营情况,需将发票的记账联与发票联同时从整本发票中拆离使用的。 (二)申请期限:无 (三)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原件1份) 2、拆本使用发票申请审批表(原件3份) 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发票领购簿(复印件1份) 4、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 5、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适用于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情况) 6、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适用于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情况) 注:相关资料应统一使用A4纸张,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并在申请时携带原件,以便核对。 (四)申请方式 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持申请材料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或指定的其他内设机构)办理。 二、受理 受理机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或指定的其他内设机构) 工作时限:即日 工作程序: (一)接受申请:接受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核对复印件是否与原件相符,要求申请人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并签字确认。 (二)受理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制作《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审查 审查机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或指定的其他内设机构) 工作时限:即日 审查内容及程序: 审查申请人根据实际经营情况,是否需将发票的记账联与发票联同时从整本发票中拆离使用。 四、决定 决定机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工作时限:即日 决定程序: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审查意见,当场制作《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对作出的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送达 送达机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或指定的其他内设机构) 工作时限:即日 送达程序: 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或指定的其他内设机构)将制作的《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和《拆本使用发票申请审批表》在办理许可法定期限内送达申请人。 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或指定的其他内设机构)将制作的《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在办理许可法定期限内送达申请人。 六、公告 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在办税服务场所公开《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有条件的应同时在地税网站上公开),供公众查阅。 七、变更 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内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填制《变更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和《拆本使用发票申请审批表》,并提交以下变更申请材料: 1、变更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原件1份) 2、拆本使用发票申请审批表(原件3份) 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发票领购簿(复印件1份) 4、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 5、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适用于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行政许可) 6、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适用于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行政许可) 注:相关资料应统一使用A4纸张,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并在申请时携带原件,以便核对。 对于被许可人提交的变更申请,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即日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制作《准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将决定文书和《拆本使用发票申请审批表》送达被许可人,并将《准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进行公开。 八、注销 注销机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工作时限:20个工作日 注销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注销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一)被许可人依法终止的; (二)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三)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注销程序: 对于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依职权注销税务行政许可,制作《注销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被许可人,并收回原核发的《拆本使用发票申请审批表》。同时,应取消此项许可的有关公告。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