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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9-14 来源: 作者:admin 阅读次 【字号:大 中 小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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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的使用和管理的审批——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
行政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18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19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27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28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29条 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本许可项目不收费 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一、申请 (一) 条件 外省(市)从事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到我市或我市境内跨区(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四区之间除外)从事临时经营活动,已办理过报验登记,需要申请领购地税普通发票的。 (二)申请期限:无 (三)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原件1份) 2、发票领购簿(复印件1份) 3、发票领购申请表(原件1份) 4、原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1份) 5、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原件1份) 6、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 7、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8、银行开户帐号(复印件1份) 9、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申请人是公民时) 10、租赁场所的正式发票及租赁协议(复印件1份) 11、自有经营场所的房产证或土地证(复印件1份) 12、报验税务机关登记证明(原件1份) 13、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适用于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情况) 14、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适用于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情况) 注:相关资料应统一使用A4纸张,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并在申请时携带原件,以便核对。 (四)申请方式 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持申请材料到临时经营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或指定的其他内设机构)办理。 二、受理 受理机构:临时经营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或指定的其他内设机构) 工作时限:5个工作日 工作程序: (一)接受申请:接受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核对复印件是否与原件相符,要求申请人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并签字确认。 (二)受理 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制作《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在五日内受理许可申请,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三、审查 审查机构:临时经营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工作时限:8个工作日 审查程序及内容: 1、核查税务登记注册经营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是否一致。 2、纳税人如采取租赁形式注册经营场所的,必须提交租赁协议和租赁场所的正式发票原件进行查验,核查出租租赁经营场所的出租人与申请人提供的租金发票的开具人是否一致。 3、核查经营规模及项目。 4、核查税务登记其他基础信息。 审查方式以书面为主,特殊情况可进行实地审核,实地核查应当指派两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实施。 四、决定 决定机构:临时经营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工作时限:5 个工作日 决定程序: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临时经营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制作《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临时经营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制作《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临时经营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临时经营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延期决定告知书》送达申请人。 五、送达 送达机构:临时经营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或指定的其他内设机构) 工作时限:2个工作日 送达程序: 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临时经营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或指定的其他内设机构)应在办理许可法定期限内将《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并核发统一式样的《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发票领购簿》。 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 临时经营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或指定的其他内设机构)应在办理许可法定期限内将《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对需要提交发票保证金的,临时经营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为申请人开具发票保证金收据。 对需要提供担保人的,临时经营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与申请人、担保人三方签署《担保书》。 六、公告 临时经营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在办税服务场所公开《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有条件的应同时在地税网站上公开),供公众查阅。 七、变更 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内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临时经营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或指定的其他内设机构)提出申请,填制《变更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并提交证明变更事项的相关材料。 1、变更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原件1份) 2、发票领购簿(原件1份) 3、发票领购申请表(原件1份) 4、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 5、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适用于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行政许可) 6、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适用于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行政许可) 注:相关资料无固定格式的应统一使用A4纸张,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并在申请时携带原件,以便核对。 对于被许可人提交的变更申请,临时经营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按照本程序规定在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制作《准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被许可人,并将《准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进行公开。 准予变更的,应当收回原来核发的《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发票领购簿》,并按规定核发新的《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发票领购簿》。 八、注销 注销机构:临时经营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工作时限:20个工作日 注销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注销已生效的行政许可: (一)许可超过180天的; (二)被许可人依法终止的; (三)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注销程序: 对于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临时经营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依职权注销税务行政许可,制作《注销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被许可人,并收回《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发票领购簿》。同时,取消此项许可的有关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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