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领导专页
市情概览
今日视点
政务公开
政务服务
投资招商
 
 
·三十年,缤纷上学路
·母亲的听戏情结
·关于调整我市集中...
·交通车辆出行
·流动人口婚育程序
·违法生育第一个子女
当前位置:首页>居民>服务项目导航>金融税务>发票购领
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

时间:2007-9-24 来源: 作者:admin 阅读次 【字号: 小字
  行政许可名称: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
  行政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16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23条
  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本许可项目不收费
  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一、申请
    (一) 条件
    已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并需要领购地税发票的纳税人。
  (二)申请期限:无
  (三)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原件1份)
    2、发票领购申请表(原件2份,经法人代表签字或由其授权的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
    3、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1份)
    4、发票专用章、财务章印模(原件1份,备案)
    5、申请使用全国统一发票的资质证明(复印件1份,仅限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6、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
    7、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适用于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情况)
    8、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
  注:相关资料应统一使用A4纸张,并加盖企业公章。要求提交复印件的材料,申请时请携带原件,以便核对。
  (四)申请方式
  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持申请材料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或指定的其他内设机构)办理。
  二、受理
  受理机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或指定的其他内设机构)
  工作时限:5个工作日
  工作程序:
  (一)接受申请: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或指定的其他内设机构)接受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核对复印件是否与原件相符,要求申请人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并签字确认。
   (二)受理
  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制作《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当场可以办结的,在接到《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后,可不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将申请材料转审查环节。
    当场不能办结的,应当在五日内受理许可申请,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三、审查
  审查机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工作时限: 8个工作日
  审查内容及程序:
    (1)核查税务登记注册经营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是否一致;
  (2)核查经营规模及项目;
  (3)核查税务登记其他基础信息;
  (4)核查相关资料。
  需实地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实施。
  四、决定
  决定机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工作时限:5 个工作日
  决定程序: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制作《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制作《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内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延期决定告知书》送达申请人。
  五、送达
  送达机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或指定的其他内设机构)
  工作时限:2个工作日
  送达程序:
    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或指定的其他内设机构)应在办理许可法定期限内将《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并核发统一式样的《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发票领购簿》,加盖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公章。
    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或指定的其他内设机构)应将《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在办理许可法定期限内送达申请人。
  六、公告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在办税服务场所公开《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有条件的地方应同时在地税网站上公开)供公众查阅。
  七、变更
  被许可人改变发票使用数量、增加发票种类的,应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或指定的其他内设机构)提出变更申请,填制《变更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和《发票领购申请表》,并提交以下变更申请材料。
    1、变更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原件1份)
    2、发票领购申请表(原件4份,经法人代表签字或由其授权的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
    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发票领购簿(复印件1份)
    4、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
    5、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适用于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行政许可)
    6、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注:复印件应统一使用A4纸张,并加盖企业公章。要求提交复印件的材料,申请时请携带原件,以便核对。
  对于被许可人提交的变更申请,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照本程序规定在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制作《准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将决定文书和《发票领购申请表》送达被许可人,并将《准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进行公开。
  八、注销
  注销机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工作时限:20个工作日
  注销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注销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一)被许可人依法终止的;
  (二)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三)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注销程序:
  对于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依职权注销税务行政许可,制作《注销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被许可人, 并由其收回原核发的《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发票领购簿》,同时取消此项许可的有关公告。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平度政务网] 平度市委、市政府 主办 平度市电子政务办公室 承办
信息产业部备案序号:鲁ICP备05049961号
【E网平安】备案号:37020020050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