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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提醒广大纳税人正确使用发票

时间:2006-5-24 来源: 作者:admin 阅读次 【字号: 小字

  平度市地方税务局为调动广大消费者协税护税的积极性,广泛发动社会力量举报发票违规行为,加大对发票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于2004年5月1日正式实施了《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发票违法行为举报案件查处和奖惩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的实施,极大地增强了纳税人的守法意识,营造了良好的发票管理环境。

  但是,近期地税机关受理的发票举报案件在查处过程中许多被举报人提出了异议。据被举报纳税人反映,有人专门到旅馆、饭店、打字复印等行业经营场所进行小额消费后,声称再次来消费时统一开具发票,要求纳税人开具收据,同时索要详细电话、地址等信息。事后却以纳税人不提供发票为由进行举报。对此,地税机关很难调查核实,只能按现行规定,对被举报人进行处罚。

  广大消费者消费后积极索要发票,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同时,监督举报纳税人不规范使用发票的违规行为,帮助地税机关“以票控税”,保证国家税收的及时、足额入库,地税机关是大力提倡并会按规定及时向举报人兑付举报奖励的,但假如出现以获取利益为目的的上述行为则与地税机关制定发票举报奖惩办法的指导思想相悖。为此,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提醒广大纳税人,在从事生产经营的过程中,一定要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消费者一次消费10元(含10元)以上,无论消费者是否要求开具发票,收款方必须逐笔开具发票;消费者一次消费10元以下,收款方可以不开具发票,但消费者要求开具发票的,收款方必须开具,不得拒开发票。

  二、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三、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

  五、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打印,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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