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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

时间:2007-8-23 来源:平度政务网 作者:民政局 阅读次 【字号: 小字
一、结婚登记
1. 执行的法律、法规:《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2. 结婚登记的必备条件: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在平度境内)。
(2)必须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3)男、女双方必须完全自愿,并共同到场提出申请。
(4)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男、女双方必须都无配偶。
(5)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6)当事人双方均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3、结婚登记的必备证件:
(1)、本人的身份证、户口薄。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4、结婚登记的程序:
(1)、初审:双方当事人持身份证、户口薄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婚姻登记员核对所提交的证件齐全有效。
(2)、受理:经姻登记员询问双方完全自愿的,发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二人在登记员面前如实填写。
(3)、审查: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和填写的声明书进行对比审查,并将当事人的情况输入计算机进行核查。
(4)、登记:符合登记条件的,由登记员当场打印《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结婚证》,双方当事人亲自签名,婚姻登记员签发《结婚证》,交纳工本费,双方当事人共同领取《结婚证》。
二、离婚登记
1、执行的法律、法规:《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2、离婚登记的必备条件: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在平度境内的)。
(2)男、女双方必须完全自愿,并共同到场提出申请。
(3)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都达成协议。
(4)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双方的结婚登记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3、离婚登记的必备证件:
(1)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4、离婚登记的程序:
(1)初审:当事人持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婚姻登记员核对对所提交的证件齐全有效。
(2)受理:由登记员询问当事人是否完全自愿,审查协议书是否有明显的违法事项(如有违法事项,当事人应重新达成协议或协议后再登记),发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在登记员面前如实填写,当事人签署《离婚协议书》。
(3)审查:登记员对证件、证明和离婚协议书进行对比审查,并将当事人的情况输入计算机进行核查。
(4)登记:符合条件的,婚姻登记员当场打印《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双方当事人亲自签名,婚姻登记员注销《结婚证》,签发《离婚证》,交纳工本费,双方当事人共同领取《离婚证》。
三、补领婚姻登记证
1、执行的法律、法规:《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2、补领婚姻登记证的必备条件: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常住户口在平度境内或原婚姻登记档案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2)当事人亲自到场提出申请。
(3)当事人依法办理结婚或离婚登记,至今仍维持该状况。
3、补领婚姻登记证的必备证件:
(1)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2)当事人的结(离)婚登记记录证明。
4、补领婚姻登记证的程序:
(1)初审:结(离)婚证遗失或损毁的当事人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登记员核对所提交的证件齐全有效。
(2)受理:婚姻登记员咨询当事人原来登记的时间、地点,经查档查证情况属实的,发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声明书》,并在登记员面前填写。
(3)审查:婚姻登记员对证件、证明和声明书进行对比审查,并将当事人的情况输入计算机进行核查。
(4)发证:婚姻登记员当场打印《补发婚姻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结(离)婚证》,当事人亲自签名,登记员签发结(离)婚证,交纳工本费,当事人领取结(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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