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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6-5-24 来源: 作者:admin 阅读次 【字号:大 中 小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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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对象 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当事人;申请撤消婚姻登记的当事人。 二、工作程序 1.国内结婚登记程序 男女双方结婚当事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法定条件,持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经审查后按程序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具体办理程序如下:出具证件→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审查、颁发《结婚证》。 2.国内离婚登记程序 男女双方离婚当事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法定条件,持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及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申请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证件齐全的,当场发给离婚证。具体办理程序如下:出具证件→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审查、颁发《离婚证》。 3.涉外、涉华侨、涉港澳台结婚登记程序 双方结婚当事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法定条件,其中国内一方常住户口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应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港澳台居民一方应持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经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声明;华侨一方应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构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证明;外国人一方应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构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共同到青岛市涉外婚姻服务中心申请结婚登记。经审查,符合离婚条件,证件齐全的,按程序给予登记,发给《结婚证》。具体办理情况如下:出具证件→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审查、颁发《结婚证》。 4.涉外、涉华侨、涉港澳台离婚登记程序 双方离婚当事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法定条件,其中国内一方常住户口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应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港澳台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结婚证》、离婚协议书外,港澳台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共同到青岛市涉外婚姻服务中心申请离婚登记。经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发给《离婚证》。具体办理程序如下:出具证件→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审查、颁发《离婚证》。 5.补领婚姻登记证程序 当事人因《结婚证》、《离婚证》丢失而需证明夫妻关系的,应持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情况属实的,为当事人补发《结(离)婚证》。如申请补领婚姻证件的当事人已办理过婚姻登记,但无档可查的,须提供两个证明人的书面材料和证明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其他有关的证明、证件,婚姻登记机关方可办理。具体办理程序如下:出具证件→填写《申请补发婚姻证件声明书》→查档→审查、补发《结(离)婚证》。 6.申请撤消婚姻登记程序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消其婚姻的,应当出具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消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具体办理程序如下:出具证件→提供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审查→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撤消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 三、法规、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婚姻登记条例》 平度市婚姻登记处地址:平度市南京路中段
办公电话:0532—84389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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