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度市物价局文件
平价字[2006]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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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度市物价局
关于调整我市城市供水价格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近几年来,由于供水、制水等环节成本费用提高,使现行城市供水价格明显偏低,供水企业严重亏损。为进一步发挥价格杠杆对水资源的配置作用,促进水资源的合理使用和节约用水,促进供水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本着兼顾各方面利益的原则,在召开价格听证会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市政府2006年第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对我市城市自来水价格、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来水价格(不含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
1、居民生活用水:由现行1.30元/立方米调整为1.70元/立方米。
2、机关事业、工商企业用水:由现行1.40元/立方米调整为2.10元/立方米。
3、餐饮服务业用水:由现行2.50元/立方米调整为3.20元/立方米。
4、基建用水:由现行2.90元/立方米调整为3.50元/立方米。
5、洗浴、洗车业用水:4.00元/立方米。
6、市自来水公司供青岛兴平热电有限公司、天柱化肥分公司的原水价格:由现行0.46元/立方米调整为0.60元/立方米。
对机关事业、工商企业用水、餐饮服务业用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分为基数内、基数外。按照用水单位前三年平均用水量的70%为基数内,超过部分为基数外。基数内的用水价格按上述标准收取。基数外,机关事业、工商企业用水基数外一档(超基数50%以内的)用水价格2.60元/立方米,基数外二档(超基数50%以外的)用水价格3.20元/立方米;餐饮服务业用水基数外一档(超基数50%以内的)用水价格3.80元/立方米,基数外二档(超基数50%以外的)用水价格4.40元/立方米。
二、污水处理费(自来水价格以外加收)
1、居民生活用水:由现行0.20元/立方米调整为0.70元/立方米;行政事业用水:由现行0.30元/立方米调整为0.70元/立方米。
2、工业用水:由现行0.30元/立方米调整为0.80元/立方米;经营服务及其他用水:由现行0.30元/立方米调整为0.90元/立方米。
3、自来水原水的污水处理费:由现行0.30元/立方米调整为0.80元/立方米。
三、水资源费(自来水价格以外加收)
1、居民生活用水的水资源费:0.05元/立方米。
2、行政事业用水、工商企业用水、经营服务及其他用水的水资源费:由现行0.05元/立方米调整为0.20元/立方米。
3、自来水原水的水资源费:由现行0.05元/立方米调整为0.20元/立方米。
代收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代收单位按3%计提手续费。
四、调整后的城市供水价格(含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为市自来水公司对外供水并与用户结算的最终价格。
五、调整后的城市供水价格自2006年9月1日起抄见水量执行。
六、搞好宣传解释工作。这次调整自来水价格,提高污水处理费和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有关单位要积极采取措施,切实搞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水价调整顺利实施。
二〇〇六年八月二日
主题词:城市供水 价格 调整 通知
平度市物价局 2006年8月2日印发